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3号)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2011年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13 号
现发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孟建柱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
将第一百七十二条修改为:“对拒不执行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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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13 号
现发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孟建柱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
将第一百七十二条修改为:“对拒不执行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