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联合创作 · 2024-08-15 12:23

宿迁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学校代码:14160(国标)、1598(江苏省标)

院校名称:宿迁学院

址:江苏省宿迁市黄河南路399号

学校简介

宿迁学院创办于2002年,是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学校设有八个二级学院和一个体育部,38个本科专业,涵盖工学、文学、理学、艺术学、教育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农学等九大学科门类。在校学生近14000人,专任教师708人,其中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占45.2%。校园占地面积88万平方米,校舍面积37万多平方米。馆藏纸质图书137万册,电子图书125万种。建有11个实验中心,下辖110多个实验室,固定资产总值13亿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为1亿多元,与企事业单位共建校外实习基地170多个。

学校坚持应用型定位,坚持高质量发展,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和精细化管理,全面提升内涵建设水平。坚持立德树人,强化学风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科研水平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办学以来,学校已有十三届本科毕业生,共计40000余人,学生考研率、就业率、大学英语四六级通过率等可比性指标在省内外同类高校中处于领先位置。2019年考研录取率高达15.03%;2018级CET-4首次通过率达86%。学生在国际、国内学科竞赛中频频获奖。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能力为重、理实相融、学以致用、特色发展、追求卓越”的办学理念,全面深化改革,同步推进内涵和条件建设,转化联建成果,转换办学机制,将先进办学理念和经验宿迁学院化;融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融合社会办学资源,建立应用型本科高校办学新模式;聚焦人才培养质量,聚力教师队伍建设,建立高水平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为建设高水平应用技术大学而努力奋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2019年招生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依据本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全面贯彻实施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生经录取入学后在宿迁学院就读。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读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宿迁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宿迁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制定招生章程、编制招生计划、确定录取标准和录取办法、审核录取结果等招生具体事项。

第五条  宿迁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各项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主要面向江苏省,同时在河南、四川等省(自治区)招生,综合考虑生源数量及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结合学校历年招生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八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相关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正式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坚持以高考成绩为主,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考生报考情况,与各省(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协商确定考生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艺术类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普通类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一条  江苏省普通文理科类考生,要求选测科目符合要求且达到CC,必测科目达到5合格。江苏省艺术类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要求为4合格。

第十二条  普通文理科类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原则。

(一)江苏省的普通类考生进档后安排专业按照“等效分”排序,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等效分”=进档考生的投档分+选测科目等级加分。选测科目等级加分的办法,1个A或A+加1分。对“等效分”相同的考生,依次按照选测科目等级、必测科目等级、辅助排序分(语、数两门原始分与附加分之和)从高到低排序,若仍相同,文科按语文成绩(不含附加分)、理科按数学成绩(不含附加分)进行排序。

(二)除江苏以外的其它省份的进档考生安排专业按照“投档分”排序,采取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对投档分相同的考生,则文科依次按照语文、英语、数学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理科依次按照数学、英语、语文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按照以上规则排序后,如仍相同,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发展情况,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艺术类考生的录取及专业安排原则。

(一)学校所有艺术类专业均面向江苏省招生,采用江苏省专业统考成绩。

(二)美术类专业,对文化和专业均达省控线的考生,按文化总分加专业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音乐类专业,对文化和专业均达省控线的考生,按专业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艺术类专业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则按照文化分的高低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执行省(自治区)照顾加分政策,进档考生按照加分后的成绩安排专业。

第十五条  外语专业招生语种限英语或日语,非外语专业招生语种不限。

第十六条  学校所有专业录取时均没有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学校对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八条  以上录取规则与所在省(自治区)招生政策不符的,执行所在省份的招生政策。

第五章 录取与入学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经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报到规定的有关证件、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拒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心健康情况复查,不符合要求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学校招生网以及生源所在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收费标准: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一)学费:人文社科类专业学费14000元/学年,理工科类专业学费150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学费16500元/学年,嵌入式培养类专业学费17000元/学年,数字媒体艺术(嵌入式培养)18500元/学年。

(二)住宿费:1200/学年。

第二十四条  奖助学金政策:学校每年发放各类奖、助学金600多万元,学生获奖、助面达60%。学生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并获得相应报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各类助学金等。

第二十五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27-96889666、84202305(传真)

电子邮箱:zb@sqc.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sqc.edu.cn

学校招生网址:http://zb.sqc.edu.cn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仅适用于我校2019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由宿迁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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