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捷克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2000年6号)

联合创作 · 2000-01-01 0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捷克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的邀请,捷克共和国政府总理米洛什·泽曼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至十八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朱镕基总理同泽曼总理举行了正式会谈。双方在友好的气氛中就加强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并对访问结果表示满意,相信这次访问将促进中捷友好合作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一、双方评价两国合作所取得的成果,认为进一步巩固双边关系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双方愿继续加强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愿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在各个领域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二、双方商定在两国政府和政府机构之间广泛开展各个级别的对话,支持两国议会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对话,鼓励两国民间机构建立联系。

三、双方重申愿进一步加强在经贸领域的互利合作,鼓励各自企业在贸易、投资、生产和技术等领域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双方支持两国企业在能源、交通工具、医疗、环保、纺织、家电、通讯、机电设备等领域加强合作,进一步发挥中捷经贸混委会在双边关系发展中的作用。

双方愿进一步发展科学技术研究、文化、教育、体育、旅游、新闻等领域的合作。

四、双方企业签署了《山西神头第二发电厂进口捷克、斯洛伐克2X50万千瓦发电设备合同》,两国政府将督促各自有关部门尽快履行合同实施所需的内部手续。

五、捷方重申在一个中国的原则基础上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六、双方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愿为维护和平、促进发展、保护人权、实现人类的共同进步作出积极的贡献。为此,双方将进一步加强在国际组织中的合作。

捷克共和国总理泽曼对中方热情友好的款待表示感谢,并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朱镕基访问捷克,朱镕基总理愉快接受了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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