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委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试行)》的通知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2013年8号)

联合创作 · 2012-11-12 00:00

发展改革委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有线数字
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2〕35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广播影视局:
  为提高政府制定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科学性,合理核定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发展改革委       
                            广   局       
                              2012年11月12日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以下简称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有线数字电视网络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者经营基本收视频道业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条 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五条 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者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编制,并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及账簿等资料为基础。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基本收视频道业务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属于基本收视维护活动的合理需要。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第二章 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构成

  第六条 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由与基本收视频道业务相关的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四项构成。
  第七条 主营业务成本是指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者在经营基本收视频道业务的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维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无形资产摊销、信源费、编辑制作费、财产保险费、业务费(含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租赁费、水电及动力费、供暖费、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邮电费、车辆使用费、通讯费、印刷费,下同)以及其他应在主营业务成本中列支的费用。
  第八条 管理费用是指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者在经营基本收视频道业务的过程中管理部门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人员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低值易耗品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无形资产摊销、业务招待费、董事会费、咨询审计费、研发费、业务费以及其他应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费用。
  第九条 销售费用是指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者在经营基本收视频道业务的过程中销售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销售人员薪酬、劳务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代理费、业务费以及其他应在销售费用中列支的费用。
  第十条 财务费用是指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者为筹集经营基本收视频道业务所需资金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损益、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应在财务费用中列支的费用。
  第十一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
  (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不得计入生产经营费用的支出;
  (二)与基本收视维护经营无关的费用;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社会无偿捐赠等冲减的费用;
  (四)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或者向附属单位支付的补助;
  (五)各类捐赠、赞助、罚款、违约金等支出。

第三章 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核算

  第十二条 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统计的当地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的平均工资。
  人员数量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已经改制为企业的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者,不得超过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确定的编制人员数;事业编制的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者,不得超过主管部门批准的编制人员数。
  人员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人均工资和人员数量核定。
  第十三条 工会经费按核定工资总额的2%核定;职工教育经费据实核定,但最低不得少于核定工资总额的1.5%,最高不得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2.5%;职工福利费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14%。
  第十四条 社会保障费中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分别按核定的工资总额以及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核定。
  第十五条 信源费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缴费标准计算,因优惠低于合同或协议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发生数核定。
  第十六条 修理维护费据实核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一次性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该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延长;
  (三)经过修理后该项固定资产使用能力显著提高;
  (四)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予以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租赁有效期内平均摊销。自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并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原值按不同情况分别核定: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各类资产价值核定;经营者发生合并、分立等活动的,可按经有关政府部门认可的评估价值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根据竣工决算报告、原始购置凭证以及符合相关规定的入账成本核定;其他情况下的资产价值,均按历史成本法核定。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釆用年限平均法,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分类核算。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参考折旧年限详见附件1),残值率原则上按3%-5%计算。
  第十九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按有效期分摊计入年度费用中。其中,土地使用权费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计提折旧;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有明确受益期限的按受益年限分摊,未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低于10年摊销。
  第二十条 业务招待费原则上按照发生额的60%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基本收视维护费收入的5‰。
  第二十一条 财产保险费按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中的实际费率核定。
  第二十二条 利息支出原则上根据实际贷款总额及实际贷款利率核定,但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浮动上限。项目贷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投资总额扣除国家规定的资本金数额。
  第二十三条 其他成本费用项目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审核,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水平。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依托有线数字电视网络同时经营其他业务的,应当根据当地实情,选择合理的分摊方法(收入比例、从业人员数量比例、带宽或频点所占比例等),分别核算基本收视频道业务、付费收视业务、增值业务等应分摊的共用资产和共同费用,只将基本收视频道业务应分摊的资产和费用计入基本收视维护费定价成本。
  第二十五条 有线数字电视用户数按标准用户数计算。标准用户是指按当地主机用户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折算应当缴满全年费用的用户。
  标准用户数=当年应当收取的基本收视维护费÷主机用户月均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12
  第二十六条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单位定价成本根据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者在一定经营时期内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与核定的标准用户数计算。
  主机用户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月均定价成本=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总成本÷核定的标准用户数÷12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总成本=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
  第二十七条 已完成有线电视网络由模拟向数字转换的地区,按照本办法核定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尚未进行或没有完全转换的地区进行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监审时,应当以经营者当前运营成本以及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为基础,合理测算、核定定价成本。
  第二十八条 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者,应先根据实际发生费用按受益对象分离后转换成《企业会计制度》方式核算。其中:完全属于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的费用全部计入,完全不属于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的费用不计入,不能完全区分用途的费用,按从业人员(收入、带宽或频点)比例分摊后计入。分离后的费用再按本办法规定将属于基本收视维护的成本分项计入相应项目内。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考表
     2.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监审填报表
     3.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核定表
  (以上附件略,详情请登录发展改革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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