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2010年31号)

联合创作 · 2010-01-01 00:31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汶川地震
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建质〔2010〕85号  

各有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
  今年3月至4月,我部对四川、甘肃、陕西三省汶川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工程质量进行了督查。从督查的工程情况看,恢复重建工作进展顺利,灾区省和援建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广大建设者全力以赴,认真组织,精心建设,严格管理,工程质量总体情况良好,但也存在一些质量通病和建设程序等方面的问题。目前,恢复重建工作已进入“三年目标任务两年基本完成”的关键时期。为确保工程质量,圆满完成恢复重建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强恢复重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恢复重建工程收尾工作的重要性
  灾后恢复重建工程事关受灾群众切身利益及灾区长远发展。目前恢复重建工程大多进入了收尾阶段。因时间较紧,项目数多,工程量大,竣工验收集中,工程投资、参建等主体多元化,使得收尾阶段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难度加大,任务更加艰巨。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灾区省、援建省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参建各方一定要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并扎实做好恢复重建工程竣工收尾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恢复重建任务。
  二、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工程建设标准
  恢复重建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机构要严格执行各项法定程序和工程建设标准。所有恢复重建工程,无论其资金来源方式如何,无论其建设管理方式如何,均应按规定办理相关基本建设手续。要严格防止因赶工期、抢进度而产生质量通病和质量隐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定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
  三、狠抓工程质量责任落实
  恢复重建工程各参建单位、专业机构和有关人员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要进一步严格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关键岗位执业人员负责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等制度。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在每栋建筑物明显部位永久标注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名称及主要责任人的姓名,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理新闻媒体曝光和社会公众发现的质量问题,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强化工程竣工验收监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恢复重建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监管,监督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验收程序的要求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住宅工程还应做好分户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五、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及时收集、整理从项目决策立项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全部文件资料及竣工图,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
  六、完善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恢复重建工程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明确工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切实履行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对于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向用户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灾区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征求对口援建省市意见的基础上,抓紧研究制订恢复重建工程质量保修的具体措施,针对援建工程的特殊性,妥善处理好援建工程的质量保修问题,确保每一项恢复重建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落实到位。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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