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关于印发《2023年家政兴农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3年

联合创作 · 2023-07-05 00:00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关于

印发《2023年家政兴农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商服贸函〔2023〕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乡村振兴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厅、委)、银保监局、医保局,工会、团委、妇联: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关决策部署,巩固拓展家政扶贫成果并将其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有效衔接,更好发挥家政服务业促消费、惠民生、稳就业作用,商务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了《2023年家政兴农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商  务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教  育  部  公     安     部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会保障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  国  人  民  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  税   务   总   局     

市 场 监管总局   金  融  监  管  总局     

国 家 医 保 局  全  国   总   工  会     

共  青  团   中  央  全  国  妇联     

2023年7月5日  



2023年家政兴农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关决策部署,巩固拓展家政扶贫成果并将其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有效衔接,更好发挥家政服务业促消费、惠民生、稳就业作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拓宽就业渠道

(一)开展供需对接活动支持就业。引导各地组织信誉良好、运作规范的家政企业,把握节假日、农闲等时间节点,赴劳动力资源丰富的县(乡、镇)举办现场宣讲会、见面会、招聘会等供需对接活动,重点做好就业政策、企业品牌、人才需求、岗位前景、服务流程、工作生活场景等内容的宣传、讲解,吸纳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当地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从事家政服务。发挥家政劳务输出基地作用,加强中心城市家政企业与中西部市县对接,进一步畅通家政服务供需对接渠道。(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举办促消费活动带动就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组织优秀家政企业“进商圈”、“进社区”,拓展家政消费场景,提振家政服务消费,创造家政就业机会。鼓励开展劳务精准对接,帮助愿意从事家政服务的农村转移劳动力直达社区服务网点就业。鼓励家政企业与产业链、供应链关联企业融合发展,积极推出适合社区需求的新产品、新服务、新消费。(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利用信用信息平台促进就业。充分发挥家政信用信息平台作用,支持家政企业等主体在全国和地方家政信用信息平台上免费发布岗位供求信息。提供节假日期间供需对接服务,帮助家政企业高效匹配人力资源。(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就近就业。充分挖掘县域就业资源,鼓励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成立社区家政企业,组织搬迁群众在县域内提供家政服务,提高务工收入。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型安置区建设家政服务实训基地,按规定给予场地租金和管理费减免、水电费用优惠等扶持。(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展招聘季活动。组织开展线上“家政服务招聘季”活动,利用短视频平台创新供需对接方式,组织家政企业带岗直播,拓展对接渠道,提升对接效率,吸引更多农村劳动力从事家政服务。(商务部负责)

二、提升就业质量

(六)盘活培训资源。实施家政服务员技能升级行动,依托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利用现有培训资源,为家政服务员提供免费线上培训,并将培训时长和考核结果纳入其信用档案。以“工会家政就业技能培训项目试点”和“工会家政专业阳光暖心项目试点”为依托,鼓励引导培训机构和职业院校开展家政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培训针对性。开展农民工家政服务技能培训,鼓励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有意愿从事家政服务的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针对养老护理、婴幼儿照料等家政服务紧缺工种,开设一批实用性强的培训项目。针对收纳整理、上门烹饪、家装美化等新兴工种,培养一批专业化的家政服务人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跟踪服务

(八)完善就业档案。积极引导家政服务员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上建立就业档案,主动申报就业信息。加强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与培训、教育、就业等领域公共服务资源的信息共享,有效反映家政服务员技能水平和就业状况。(商务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创新就业评价。推动平台企业建立家政企业和从业人员服务评价互动系统,科学设置评价标准,完善评价方法,逐步形成科学、规范、有效的服务评价体系,并及时向家政企业反馈评价情况,督促其妥善处理相关问题。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家政服务评价数据的跟踪分析和综合挖掘,及时发现行业的堵点难点。(商务部负责)

(十)加强就业引导。重点关注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业进展,引导其在家政服务业实现就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布家政服务员薪酬价位信息,引导家政企业建立健全符合技能人才特点的薪酬分配制度。推广使用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样本,保障家政消费者、服务员和企业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配套政策

(十一)落实稳岗返岗政策。引导家政企业优先留用脱贫人口,对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社会保险补贴等。对跨省从事家政服务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每个年度可按规定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吸纳大学生就业创业。鼓励运作规范、信誉良好的家政企业、家政培训机构开展校园招聘,为年轻人才提供更多就业选择。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家政企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保补贴。鼓励龙头家政企业积极吸纳青年实习见习,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脱贫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家政服务职业教育,按规定享受资助政策。(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强化输入地权益保障。督促指导家政企业依法与来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的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家政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税收优惠、创业补贴等政策。引导家政服务员加入工会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全国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强化输出地权益保障。鼓励家政专业的大学毕业生到乡、行业能人回乡、农民工返乡、企业家入乡,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实施家政兴农。有条件的地方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进城家政服务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加快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依据常住人口规模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保障义务教育学位供给。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保障符合条件的进城家政服务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落实县城取消落户限制的政策,确保稳定就业的家政服务员便捷落户。(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大公共资源倾斜力度。鼓励将具有品牌优势的家政企业、家政培训机构吸纳脱贫人口就业项目纳入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抓住国家扩大有效投资的政策机遇,加大金融支持家政兴农工作力度。同等条件下,鼓励公共机构优先从聘用脱贫人口的家政企业购买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发挥先进典型带动作用。挖掘先进典型,总结经验,支持家政企业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支持参与家政兴农工作的先进个人和集体申报“五一巾帼奖”、“巾帼建功标兵”、“青年文明号”等荣誉,提升家政兴农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增强家政服务员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市场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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