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复函(2004年2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开展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复函
国办函〔2004〕55号
中国残联: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进行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请示》(残联〔2004〕19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于2006—200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
二、同意成立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及其组成方案,具体人员请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三、抽样调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具体经费预算请按程序报批。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四日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