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的批复(2014年27号)
国务院关于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
(2014—2020年)的批复
国函〔2014〕126号
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报送《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送审稿)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坚持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统筹国内与国际、当前与长远,减缓与适应并重,坚持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健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体系,不断调整经济结构、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效率、增加森林碳汇,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努力走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发展经济与应对气候变化双赢的可持续发展之路。要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同国际社会一道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三、通过《规划》实施,到2020年,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15%左右、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分别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和13亿立方米的目标,低碳试点示范取得显著进展,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大幅提升,能力建设取得重要成果,国际交流合作广泛开展。
四、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事关中华民族和全人类的长远利益,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摆在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位置,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确保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努力实现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循环发展,为携手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积极贡献。
五、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做好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认真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 务 院
2014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