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民族师范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联合创作 · 2024-08-16 11: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实施“阳光工程”,坚持依法治招,保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合理地选拔到符合培养要求的优秀新生,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甘肃民族师范学院

  (Gansu Normal College forNationalities)

  第三条 学校国标代码: 11561

  第四条 学校性质:省属公办院校

  第五条 学校主管部门:甘肃省教育厅

  第六条 办学性质及层次: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政策。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

  第二章 录取规则及要求

  第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九条 统考外语语种仅限英语。

  第十条 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分专业招生计划数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方式及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 进档考生专业确定办法:根据录取规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志愿录取相关专业。如录取计划满额,遇平行分数考生时,则文科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招生计划录取;理科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招生计划录取;藏语类专业文科按藏语文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照招生计划录取;藏语类专业理科按数学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照招生计划录取。当考生报考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剂录取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愿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在专业成绩和文化课成绩均达到录取最低控制线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专业课、文化课成绩相同时,参照第十三条中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根据相关专业特点,我校部分专业在录取时对高考单科成绩有一定的要求。如英语专业对英语成绩有要求,理工科专业对数学成绩有要求,藏语类专业对藏语成绩有要求。

  第十六条 我校对于各省(区)规定的加分政策均予以认可。经加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七条 专业加试要求:我校招收的藏语类专业根据所招生省(区)的有关规定及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加试藏语文。

  第十八条 甘肃省内少数民族预科生的招生录取,按规定的批次进行,降分幅度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录取时按志愿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学习一年,经考核合格即可取得正式学籍,享有普通学生的所有待遇。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文化成绩及艺术体育类专业课成绩测试等复查,凡发现专业、体检或其它方面不符合国家规定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清退。假冒顶替入学学生随时发现随时清退,学校将保留进一步追查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权力。

  第二十条 体检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收费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收费标准:

  1.学费收费标准(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文史类专业学费3800元/学年,理工、体育类专业学费4000元/学年,英语专业学费43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学费6500元/学年。

  2.预科生收费标准(甘价费[2006]120号):本科预科学费15000元/学年。

  3.住宿费收费标准(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公寓住宿费900元/学年。

  第二十二条 奖、贷、助学金:

  为保证品学兼优、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奖、贷、助”多元化的资助体系。具体资助措施及资助项目可登陆我校学生处网站查询。

  第二十三条 执行纪律、接受监督:

  学校建立了完备的自我约束机制,校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招生工作全过程,重大问题由学校招生录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增强招生工作透明度,热情接待来信来访。

  第二十四条 招生咨询方式:

  学校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知合玛路233号

  邮政编码:747000

  招生电话:0941—8253168

  网址:http://www.gnun.edu.cn

  Email:gsmyzsb@163.com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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