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发布支持元宇宙产业发展十方面税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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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9 09:29

11月4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官网发布《关于支持元宇宙产业发展十方面税收措施的通告》。这是自合作区推出打造元宇宙技术创新和产品应用超级试验场等措施之后,配套支持元宇宙产业发展的又一重要举措。

通告涵盖十个方面、共23条税收政策和服务举措,给予元宇宙企业从落地起步到成长发展的全周期支持。与发展元宇宙有关的产业行业,可对照合作区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政策九大类150项优惠目录,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对符合优惠目录规定的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可申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此外,在合作区工作的元宇宙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符合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条件的,个人所得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元宇宙相关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以下为政策全文: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关于发布支持元宇宙产业发展十方面税收措施的通告

为加快元宇宙企业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扎根发展,赋能“四新”产业创新发展,为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撑,合作区财政局、税务局、经济发展局以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为总牵引,瞄准元宇宙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根据现有政策整理推出支持元宇宙产业发展十个方面二十三条税收措施,助力合作区建设元宇宙产业发展新高地。现通告如下:

一、促进元宇宙企业在合作区集聚

第一条 与发展元宇宙有关的产业行业,如5G、人工智能、区块链、XR等,可对照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政策9大类150项优惠目录,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

第二条 在合作区工作的元宇宙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符合高端紧缺人才条件的,个人所得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在合作区工作的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3号)】

第三条 支持合作区建设面向三维数字空间、数字虚拟人、数字孪生工厂等元宇宙关键性技术与通用能力的价值创新与公共服务平台,相关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可一次性扣除;超过500万元的,加速折旧或摊销。【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

第四条 支持元宇宙企业开发数字琴澳、数字城市、数字文旅、数字医疗等具有琴澳特色的应用场景。对符合优惠目录规定的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可申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

二、为元宇宙关键技术企业减负

支持创新主体培育

第五条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元宇宙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第六条 支持从事元宇宙底层架构建设、硬件及操作系统、后端基建、人工智能、技术协同相关的企业发展。符合相关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设计企业及软件企业,可自获利年度起,申报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相关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自获利年度起,申报享受“五免五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属于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生产、设计企业以及软件企业,可自获利年度起,申报享受“前五年免征,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

三、吸引更多研发型人才入驻

支持合作区元宇宙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七条 元宇宙技术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第八条 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政策依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四、支持元宇宙企业加大研发及资产投入

第九条元宇宙相关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并可100%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可税前100%加计扣除。【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第十条元宇宙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型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照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

五、吸引元宇宙发展相关配套集聚

第十一条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六、支持元宇宙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完善提升产业链

第十二条 小型微利元宇宙相关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12.5%、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第十三条 元宇宙相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七、助力深化国际研发合作

第十四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元宇宙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的,可实行递延纳税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

第十五条元宇宙相关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的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八、提供全天候优先定制化服务

第十六条 对接国际通行规则,推行税收不确定事项报告制度和复杂涉税事项事先裁定机制,推行包容性执法,元宇宙产业企业对于法律法规未明确的涉税事项和复杂涉税事项,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提供确定性服务。

第十七条 打造元宇宙产业办问协同专席,组建专家服务团队为元宇宙企业提供“一站式”集成高效服务;为元宇宙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可容缺办理涉税事项;可基于实际用票需求,全天候在线申领发票或代开发票;可享受税务机关量身打造的“政策汇编指引”、首席税务服务师机制、“一企一策”专家团队税收顾问等服务。

九、为元宇宙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第十八条 为元宇宙产业企业提供退税减税“即时办、无等待”绿色通道,加快退税减税业务办理,可线上办理入库减免退税、误收多缴退税、出口退税等业务,缓解资金压力。、

十、支持成果在合作区落地

第十九条 元宇宙相关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技术转让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所有权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元宇宙相关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一条 元宇宙相关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软件产业税收优惠通知》(财税〔2011〕100号)】

第二十二条 支持元宇宙电子商务发展,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免征印花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第二十三条 运用元宇宙技术打造新型智能税务厅,今后元宇宙相关企业可通过元宇宙税务服务厅、虚拟税务管家和税务助手、人工智能咨询专线等渠道享受24小时全天候纳税咨询服务。

本通告涉及政策由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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