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

联合创作 · 2009-02-01 00:00

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

(2009年2月1日商务部令第1号公布 根据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技术进口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另行发布)中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

第三条  国家对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凡进口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技术的,应按本办法履行进口许可手续。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是限制进口技术的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制进口技术的许可工作。中 央管理企业,按属地原则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第五条  技术进口经营者进口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限制进口技术时,应填写《中国限制进口技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表1),报送地方 商务主管部门履行进口许可手续。

第六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口的技术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进口。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清或有其他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七条  限制进口技术的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危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二)是否危害人的健康或安全和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

(三)是否破坏环境;

(四)是否符合我国对外承诺的义务

第八条  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技术进口审查中所知悉的商业秘 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进口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以下简称《技术进口许可 意向书》,见附表2)。《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的有效期为3年。

技术进口经营者取得《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后,可对外签订技术进口合同。

第十条  技术进口经营者签订技术进口合同后,应持《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合同副本及其附件、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 请技术进口许可证。

第十一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本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第十二条  技术进口经营者依照本办法第五条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履行进口许可手续时,可一并提交已签订的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及 其附件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口的技术进行审查,并对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清或有其它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十三条  技术进口经许可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向进口经营者颁发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技术进 口许可证》,见附表3)。限制进口技术的进口合同自技术进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技术进口经营者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领取技术进口许可证前,应登录商务部网站上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网址: jsjckqy.fwmys.mofcom.gov.cn ),按程序录入合同内容。

第十五条  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如涉及限制进口技术,技术进口经营者依照本办法第五条或第十二条规定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技 术进口申请时,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  技术进口经营者获得《技术进口许可证》后,如需更改技术进口内容,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履行技术进口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技术进口经营者凭《技术进口许可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凡进口《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技术的,技术进口经营者应主动向海关出具《技术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技术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第十八条  商务部负责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技术进口许可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批准的技术进口许可事项向商务部备案。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条  国防军工专有技术的进口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1年第18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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