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是国家公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院代码13044(国标)。办学地址为湖南省湘潭市书院路42号。专科学制三年,颁发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条 为保证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促进招生工作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增加招生透明度,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及省有关部门规定,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继续实施 “阳光工程”,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指导和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设立由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专业、招生计划等事宜,组长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担任。
第五条 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具体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院根据需要组建招生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按职责开展工作,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
第七条 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考试及录取
第八条 2023年学院招生面向全国24省进行,接受高考考生网上报名。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各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 招生专业、计划
系 部 |
招生专业 |
总计划 |
建筑系(780) |
建筑设计 |
210 |
建筑室内设计 |
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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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 |
105 |
|
建筑动画技术(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方向)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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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动画技术(建筑可视化方向) |
80 |
|
风景园林设计 |
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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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系(1240) |
建筑工程技术 |
760 |
建筑材料工程技术 |
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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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工程技术 |
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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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建筑工程技术 |
80 |
|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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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工程系(1230) |
工程造价 |
700 |
建设工程管理 |
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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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经济信息化管理 |
120 |
|
现代物业管理 |
130 |
|
房地产经营与管理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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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工程系(800) |
建筑设备工程技术 |
400 |
给排水工程技术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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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 |
80 |
|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 |
80 |
|
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技术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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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工程技术 |
80 |
|
市政与路桥工程系(950) |
市政工程技术 |
230 |
道路与桥梁工程技术 |
400 |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 |
80 |
|
道路工程造价 |
160 |
|
空间数字建模与应用技术 |
80 |
|
总计 |
5000 |
第十条 执行省定的有关奖励性或照顾性优惠加分政策。对于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以加分后的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第十一条 所有考生依据“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考试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进档考生投档分相同的情况下,考生位次排序规则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招收新生体检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 元/年·人)、励志奖学金(5000 元/年·人)、国家助学金(一等助学金 4400 元/年·人、二等助学金 3300 元/年·人、三等助学金 2200 元/年·人)、院学习奖学金(院特等奖学金 1000 元/期·人、一等奖学金 800 元/期·人、二等奖学金 600 元/期·人、三等奖学金 400 元/期·人)。
第十三条 学院设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向银行申请助学贷款,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合理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四条 学费收取按湖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书费按实支收取,住宿费依标准不同为500-1300元/年。
第十五条 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分专业的单招计划等详细信息,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或详见学院招生简章。
第十六条 联系方式
网址:https://zsw.hnucc.com/index.htm
联系电话:0731-58662866、58660668
邮箱地址:3480703332@qq.com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书院路42号
邮编:411101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若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