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邮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6年10号)

联合创作 · 2006-01-01 00:1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邮政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邮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国家邮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邮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5〕27号),重组国家邮政局(副部级机构)。国家邮政局是信息产业部管理的国家邮政监管机构。
  一、职能调整
  国家邮政局实行政企分开,继续行使政府邮政监督管理职能,企业职能剥离给新组建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邮政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
  (二)起草邮政行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
  (三)依法监管邮政市场,保障公平竞争。
  (四)负责邮政市场准入。
  (五)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六)研究提出邮政服务价格政策和基本邮政业务价格建议,并监督执行。
  (七)制订邮政服务标准,监督邮政服务质量。
  (八)推进邮政普遍服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九)负责纪念邮票的选题和图案审查。
  (十)负责审定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年度计划。
  (十一)代表国家参加国际邮政组织,处理政府间邮政事务。
  (十二)办理国务院和信息产业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国家邮政局设5个职能机构:
  (一)综合司(外事司)。
  组织协调国家邮政局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会议组织、文电运转、档案管理、机要保密、新闻宣传、秘书事务以及信访、财务资产、安全保卫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邮政应急体系的组织协调工作;拟订邮政对外合作与交流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邮政外事工作和对台、对港澳邮政事务。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提出邮政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起草邮政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邮政资源规划;拟订邮政业技术标准;承担邮政业统计工作;办理行业行政复议事项。
  (三)普遍服务司(机要通信司)。
  研究提出普遍服务的标准并拟订相关政策,建立和完善普遍服务的机制,依法监督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履行;研究提出邮政价格服务政策和基本邮政业务价格建议并监督执行;拟订保障机要通信、义务兵通信、党报党刊发行、盲人读物寄递等特殊服务的政策并监督实施;保障机要通信安全;审查纪念邮票的选题和图案;审定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年度计划。
  (四)市场监管司。
  依法实行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制度,并对信件进行统一监管,维护信件寄递业务的专营权;依法监管邮政市场和集邮市场;拟订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政策并监督实施。
  (五)人事司。
  拟订机关人事、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国家邮政局系统机构、人员编制和干部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党委日常工作;联系邮政行业的协会。
  机关党委。负责国家邮政局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司。
  四、人员编制
  国家邮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9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1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机关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邮政监管机构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邮政监管机构依法监管邮政市场,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有关部门有责任协助邮政监管机构的工作。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等非法寄递行为;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负责依法对进出境的国际邮递物品进行监管、检验检疫;公安、国家安全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依法查处与邮政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加大打击制售假邮资票品行为的力度。邮政监管机构有责任协助有关部门的工作。
  (二)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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