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联合创作 · 2024-08-15 12: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国标代码:13249。

  第三条 学校校址: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30号(邮编:442000)。

  第四条 法人代表:张建。

  第五条办学层次及性质: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湖北省省属本科层次独立学院。

  第六条办学特点:湖北省唯一独立设置的医学本科独立学院。

  第七条 招生对象: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的学生。

  第八条 招生工作原则:德、智、体全面考核评价,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上级招生委员会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在举办学校(湖北医药学院)的监督和管理下进行。学院成立招生领导小组,学院院长及主管招生工作的院领导分别担任正、副组长,负责对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研究、制订学院招生的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十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招生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省招生政策和规定,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负责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招生,招生计划详见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表。

  第十三条 学院收费按本年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详见学院本年的《招生简章》。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学院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分数线为录取资格线,根据各地生源情况适当上浮。

  第十五条 考生电子档案按规定投入学校后,学院将视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体检等各方面情况,按高考总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学院尽可能满足考生第一专业志愿。确因招生计划限制,不能满足第一专业志愿而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学院依次调剂到其它志愿专业。

  第十七条学院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大学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八条 对符合国家优录政策的考生,按规定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 对考生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鉴于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不鼓励躯干和肢体残疾考生报考我校医学类专业。临床医学、麻醉学、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学、护理学、药学、制药工程等专业均 不录取色弱、色盲、嗅觉迟钝或丧失、听觉全失的考生,学院将在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如有上述身体缺陷的考生,学院将按照规定,取消其学籍,或经考生本 人同意将其转入非医学类专业就读。

  第五章 新生入学规定

  第二十一条新生应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时间以前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以录取通知书规定报到时间为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按国家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对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录取资格,退回原籍。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学院按国家规定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对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必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经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相关费用。

  第六章 奖、贷、助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一)学院设有多种形式的奖学金和助学措施。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生;国家助学金2000-4000元/年• 生;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生;学院优秀奖学金:三好学生标兵每人每年1800元,按学生总人数的0.5%评定;三好学生每人每年1500元,按学生总人数的5%评定;甲等奖学金每 人每年1000元,按学生总人数的10%评定;乙等奖学金每人每年600元,按学生总人数的15%评定;单项奖学金(由班级自定类别包括社会工作积极分 子、学习进步等)每人每学年200元,占学生总人数的5%。(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学生资助宣传手册和家庭困难证明可在当地的资助 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三)学院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录取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学生事务部、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可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联系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章 毕业文凭和就业安置

  第二十六条 修完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普通本、专科学历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国家承认学历,学生毕业后按国家政策办理就业派遣和就业安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电话:0719——8875333、8891116

  网址:http://yhgj.hbmu.edu.cn

  邮箱:yhxyzs@hbm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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