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外卖寄递行业配送摩托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外卖寄递行业配送摩托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促进外卖寄递行业健康长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以下简称四城区)行政区域内外卖寄递行业配送摩托车的通行及管理,引导存量外卖寄递电动自行车逐步淘汰。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外卖寄递行业配送摩托车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公安交通、城市管理执法、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商务等有关部门,依据下列职责共同做好外卖寄递行业配送摩托车管理工作: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外卖寄递行业配送摩托车的号牌核发、道路通行管理;
(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外卖寄递行业配送摩托车在城市道路及城市道路相连的公共场所停放管理;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从事改装外卖寄递行业配送摩托车的行为;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外卖配送平台、同城快送平台规范摩托车的使用管理,并牵头相关部门督促同城快送企业规范摩托车的使用管理;
(五)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邮政快递企业规范摩托车的使用管理;
(六)商务部门负责督促商超配送企业规范摩托车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四城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外卖寄递行业配送摩托车的管理工作,引导外卖寄递骑手安全文明出行。
第二章 通行管理
第六条外卖寄递行业摩托车登记管理实行批量办理、行业总量控制,由企业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核发号牌。
第七条驾驶外卖寄递行业配送摩托车应当取得符合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摩托车驾驶人应当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第八条外卖寄递行业配送摩托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九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设外卖寄递行业配送摩托车信息化监管平台,城市管理执法、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商务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外卖寄递企业、使用车辆以及驾驶人等管理数据上传到信息化监管平台。
外卖寄递行业配送摩托车信息化监管平台实行记分管理,具体办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执法、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商务等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拼装、加装外卖寄递行业配送摩托车。
外卖寄递行业配送摩托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第十一条外卖寄递行业配送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
第十二条驾驶外卖寄递行业配送摩托车应当统一在机动车道内通行。
路口设有前置等待区的,应当在前置等待区内规范停车,按照机动车信号灯指示通行。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在不影响交通通行的情况下,合理设置停放点,加强外卖寄递行业配送摩托车的停放管理。
外卖寄递行业配送摩托车应当在指定地点有序停放。
第十四条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高等院校等应当为寄递企业收寄和投递快件提供通行、临时停车、代收、保管等便利服务。
第三章 企业管理
第十五条外卖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考核制度,配备必要管理人员,科学派单,合理设定配送时限,随车提供安全头盔,加强从业人员日常安全教育和车辆检测、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并将相关信息接入信息化监管平台。
第十六条外卖寄递企业应当严格规范外卖寄递行业配送摩托车用途,禁止车辆从事非配送服务。
第十七条鼓励外卖寄递企业将外卖寄递骑手违法信息纳入企业日常管理,实行骑手分级接单。
第十八条鼓励外卖寄递企业安装车载定位系统,对配送摩托车及其驾驶人实行“统一车型、统一标识、统一颜色、统一服装”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300元罚款;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摩托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300元罚款,记9分。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警告或者100元罚款,记1分。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驾驶无牌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罚款,记9分,扣留车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非法改装摩托车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摩托车故意遮挡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罚款,记9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卖寄递行业配送摩托车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警告或者100元罚款,记1分。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外卖寄递行业摩托车未在指定地点停放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驾驶人处以1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外卖寄递企业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外卖寄递行业是指邮政、快递、外卖、商超配送、同城快送等行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外卖寄递行业配送摩托车是指在四城区内专门用于外卖寄递配送的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和电动普通二轮摩托车。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