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 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卫生健康委 应急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统计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2020年

联合创作 · 2020-06-29 00:00

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卫生健康委 应急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统计局

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

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


国市监信〔20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委)、公安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局、委)、农业农村厅(局、委)、商务厅(局、委)、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局)、税务局、统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放管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力复工复产、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等16部门研究制定了《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一、《清单》主要内容

《清单》在汇总市场监管领域16个主要部门抽查事项清单的基础上,立足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作为市场监管基本手段的定位,按照检查领域、检查对象一致的原则,充分考虑部门联合抽查实施中的具体情况,选取对企业检查频次高、干扰大且适合合并检查的事项,经各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清单》共有35个抽查领域、74个抽查事项,每个抽查事项均明确了检查对象、发起部门和配合部门,便于联合检查的实施。其中,配合部门为“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的抽查事项,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配合部门。

《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和各地区、各部门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二、联合抽查的实施方式

(一)制定本地区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各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参考《清单》内容,结合本地区机构设置、职能分工、突出风险等情况,共同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市场监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将更多部门纳入联合抽查范围,并适当调整抽查事项及发起部门、配合部门。要结合实际确定参与部门范围,切忌贪大求全。

(二)科学制定部门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抽查事项的发起部门要按照省级联合抽查事项清单,主动协调配合部门,共同确定抽查工作安排,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汇总统筹后,制定本地区部门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应符合本地监管实际,通过联合抽查提高监管效率,不要盲目追求参与部门多、事项“全覆盖”,不搞“应景式”监管。

(三)统筹组织临时联合抽查。

对于本地区重点领域突发风险和情况,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未列入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的,可以由发起部门组织临时性联合抽查。需要开展的专项整治,涉及本地区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的,原则上要通过部门联合抽查的形式进行,切实减少涉企检查数量。

(四)做好联合抽查实施工作。

发起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检查方式等。检查工作应当符合各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需要企业提供的证照、财务资料等,要一次告知检查对象,提前准备。

发起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设定抽取比例,通过双随机抽查工作平台抽取检查对象,并与配合部门分别抽取各自的执法检查人员。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匹配各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分配检查任务,提高检查效率。各部门要提前做好数据共享、资料互通工作,确保抽查检查顺利进行。

(五)实现抽查检查结果统一公示。

联合抽查结束后,发起部门和参与部门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分别将所查事项的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进行公示。其中,涉企信息统一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记于企业名下。

三、有关要求

(一)推动部门联合抽查常态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按照《意见》要求,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减少对企业多头多层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2020年年底前,要逐步实现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使部门联合抽查成为各地区部门间协同监管的主要方式。

(二)强化工作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配置、合理使用执法资源,保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经费,提高装备水平,确保有效监管。要利用多种方式,加大部门联合抽查的宣传力度,提升企业知晓度,扩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社会影响力。

附件: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局  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公 安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生态环境部

部  交通运输部

农 业  村 部  商 务 部

文 化 和 旅 游 部  卫生健康委

应   急   部  海

税  务  总  局  统 计 局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序号

抽查领域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发起部门

配合部门

1

工程咨询单位抽查

工程咨询单位备案信息一致性及其他情况抽查

工程咨询单位

发展改革部门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抽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

学校办学情况抽查

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检查

各类学校

教育部门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学校招生、办学情况的检查

教育部门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情况的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

3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经营卫生情况抽查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各类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部门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卫生状况及卫生制度的检查

卫生健康部门

4

宾馆、旅店监督抽查

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各类宾馆、旅店

公安、卫生健康部门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宾馆、旅店卫生情况的检查

卫生健康部门

宾馆、旅店消防情况的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

宾馆、旅店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公安部门

5

企业年度报告抽查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各类企业年报信息

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部门

 

6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氯氟烃(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的检查

HCFCs的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

生态环境部门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对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销售ODS企业和单位

对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的检查

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

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

7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情况的检查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

 

8

车用油品质量监管

重点区域(包括京津冀“2+26”城市及秦皇岛、张家口、承德共31个城市)车用油品质量抽查监测

车用油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企业

商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

9

机动车销售企业监管

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检查

机动车销售企业

生态环境部门

商务部门

机动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

10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情况抽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情况和设备使用情况检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单位

市场监管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11

民用枪支经营使用单位抽查

民用枪支制造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

民用枪支经营使用单位

公安部门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民用枪支配售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

民用枪支配置使用单位使用枪支情况的检查

12

保安行业相关单位抽查

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服务活动情况的检查

保安行业相关单位

公安部门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保安培训单位及其培训活动情况的检查

13

爆破作业单位抽查

民用爆破物仓储情况的检查

爆破作业单位

公安部门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爆破作业单位有关制度情况的检查

爆破作业单位作业情况的检查

14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检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交通运输部门

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部门

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检查

道路运输新业态经营企业

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情况检查

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相关机构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交通运输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产品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和工程建设单位

15

农业生产资料监管

农药监督检查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农药登记试验单位

农业农村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肥料监督检查

肥料生产经营者

通过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产品及证书监督检查

农业机械生产经营企业

种子监督检查

种子生产经营者

兽药监督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

16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在我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农村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17

牲畜、水生野生动物养殖加工情况的检查

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

农业农村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18

消防安全检查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

消防救援机构

市场监管部门

19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工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各类工业企业

应急管理部门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有关制度设置、落实等情况的检查

20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检查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情况的检查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文化和旅游部门

公安部门、税务部门

21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的检查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营业性演出从业单位

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经营情况的检查

22

艺术品经营单位的检查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检查

艺术品经营单位

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23

旅行社行业监管

旅行社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旅行社

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旅行社经营情况的检查

24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抽查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抽查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企业及平台

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网站抽查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

25

汽车市场监管

新车销售市场监管

新车销售市场经营主体

商务、市场监管部门

发展改革、税务部门

二手车市场监管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

商务部门

市场监管、公安、税务部门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商务、市场监管部门

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

26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检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检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市场监管、商务部门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27

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房地产从业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房地产行业定价情况的检查

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8

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建筑市场从业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建筑市场消防情况的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9

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的检查

燃气经营企业

燃气管理部门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燃气管理部门

30

市政工程监督检查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监管

园林绿化行业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城镇污水处理厂

生态环境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1

涉嫌税收违法当事人的抽查

涉嫌税收违法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的检查

涉嫌税收违法当事人

税务部门

市场监管、公安部门

32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从业单位监督检查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企业检查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企业

市场监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机构检查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机构

33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

海关、市场监管部门

税务部门

34

劳动用工监管

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工资支付情况检查

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市场监管、税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

劳务派遣用工检查

劳务派遣相关单位

35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

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检查

统计调查对象

统计部门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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