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联合声明(2005年13号)

联合创作 · 2005-01-01 0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联合声明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胡锦涛阁下的邀请,阿塞拜疆共和国总统伊尔哈姆·阿利耶夫阁下二〇〇五年三月十七日至十九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一、双方指出,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今时代的主题,也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国际社会应加强磋商,维护世界的多样性,促进世界不同文明和不同发展模式相互交流和借鉴。双方主张,以《联合国宪章》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为基础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支持加强联合国的权威及其在维护世界和平、安全和促进共同发展方面的核心作用,促进实现发展模式多样化。

二、双方满意地指出,经过共同努力,中阿关系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基础得到进一步巩固。中阿两国愿加强传统友好关系,扩大各领域交流,密切在国际问题上的合作,致力于维护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三、双方强调,两国领导人互访和高级会晤具有重要意义,应当保持这一传统,举行包括国家和政府领导人、议会领导人、部长级会晤在内的双边对话和协商,进一步发展两国的政治、经济关系和相互协作。根据一九九四年三月七日签署的具有历史意义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友好关系基础的联合声明》,双方将致力于扩大和完善双边各领域合作的条约法律基础。

四、双方同意,两国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大力挖掘经济贸易领域的合作潜力,为进一步建立和发展两国经济实体的直接联系创造有利条件。

双方鼓励和支持各自企业在平等互利基础上拓展石油及石化工业、轻工业、机器制造业、农业、交通以及通讯等基础设施领域的合作。中阿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将为此发挥积极作用。中方欢迎阿方参与中国西部大开发。

五、中方高度评价阿塞拜疆恢复独立以来在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快速发展方面取得的成就,对近年来中阿经贸合作成果表示满意。中方支持阿方尽早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相信这将有助于增强世界贸易组织的普遍性和代表性,扩大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也有利于中阿双方在共同的规则基础上开展合作。阿塞拜疆赞赏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成就,并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中方愿继续支持阿方为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所作的努力。

六、双方认为,为发展欧洲—高加索—亚洲运输走廊,有必要加强中国和阿塞拜疆在交通以及各种运输工具方面的双边和地区性合作。

双方将在联合国亚洲和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框架内,根据《亚洲公路网政府间协定》,以及在跨亚洲交通方案的框架内鼓励两国相关机构在中阿交通领域的新项目及其实施方面开展紧密合作。

七、双方表示支持拓展和完善两国人文领域的合作,加强文化、教育、科学、旅游、体育、信息等方面的交流。双方将认真落实已签署的各项协定,开展多种形式的青年和大学生交往、语言推广、专家培训、教学大纲交流等活动,鼓励两国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直接接触,推动两国地方和民间组织加强往来。

双方将努力发展两国银行金融领域,以及实施联合投资项目上的合作。

双方将建立和发展双边、区域和国际领域的环保合作。

双方将保持和发展军事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这些交流与合作符合两国安全利益且不违反两国国际义务。

八、双方积极评价两国在联合国及其各机构、其他国际和地区组织中的合作,愿继续就共同关心的双边、国际和地区问题加强磋商。

九、阿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阿方重申不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和进行任何具有官方性质的往来,反对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企图,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阿方理解并支持中国为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实现国家和平统一及维护台海和亚太地区和平与稳定所作的努力,包括中国全国人大通过《反分裂国家法》。中方对阿方立场给予高度评价。

十、双方强调,业已存在和正在滋长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对主权国家的安全以及世界范围内的安全与稳定构成严重威胁,只有携起手来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预防。

双方支持在应对新的全球性挑战和威胁方面开展双边与多边合作,其中包括打击国际恐怖主义、贩毒和易制毒化学品、走私、洗钱、跨国有组织犯罪、贩卖人口以及非法买卖武器。

双方一致谴责和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愿在《联合国宪章》及有关反恐国际条约的框架下加强打击“三股势力”的合作,并为两国有关部门开展合作提供支持。

十一、中方重申支持阿塞拜疆共和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呼吁遵守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有关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冲突的决议,主张和平解决冲突,支持国际社会为此所作的努力。

十二、双方均倡导国际人权领域的对话与合作,反对在国际政治中搞双重标准。双方致力于通过人权磋商与交流加深相互理解,在多边人权领域加强相互支持与合作,共同推动双边关系和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

十三、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下列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阿塞拜疆共和国外交部提供技术协助的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经贸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关于海关事务的互助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文化部2005—2009年文化合作议定书》、《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和阿塞拜疆共和国青年体育和旅游部青年事务合作协议》、《中国中央电视台与阿塞拜疆国家电视广播公司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与阿塞拜疆共和国通信与信息技术部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奥委会和阿塞拜疆国家奥委会合作协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司法部合作协议》。

十四、双方声明,保持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的友好合作不针对第三国,也不损害第三国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阿塞拜疆共和国总统     

胡锦涛      伊尔哈姆·阿利耶夫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七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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