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024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联合创作 · 2024-08-15 13:15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制订及核定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确保我校2024年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积极推进招生工作依法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委会、省教育厅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24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在2024年普通高考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学校全称: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国标代码:12634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学 制:三年

办学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安吉2号(邮编362011)福建省南安市罗东镇(邮编362324)

第三章 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三条 2024年学校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第四章 外语考试语种要求

第四条 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和专业外语安排教学。

第五章 招收男女比例

第五条 所有专业男女兼招,比例不限。

第六章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第六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对于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款中所列疾病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

患有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的,我校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康复治疗技术、呼吸治疗技术、针灸推拿、医学影像技术、中医养生保健、护理、助产、老年保健与管理、药学、中药学、药品生产技术、药品经营与管理、药品质量与安全、医学检验技术、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预防医学、健康管理等专业不予录取。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组织身体复查,如果发现身体状况与考生高考体检不符、隐瞒身体疾患者,按《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不能录取,学校将作退学处理。

第七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的前提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政策,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八条 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按照物理科目组合、历史科目组合两类分开划线,按类分批次分开投档。高职(专科)批设常规志愿和2次征求志愿。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均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的录取模式。

第九条 其他招生省份遵循该省投档原则,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规则,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录取,如果考生选择服从专业调剂,则从高分到低分随机调录到计划未满的专业直至满额;如考生选择不服从调剂,则做退档处理。

第十条 同分排序。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同分排序规则。

第十一条 加分政策。严格按照2024年教育部及各省的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定向招生(定向基层医疗机构)

定向类型。定向招生包括高职本科贯通和高职高专两个层次,以高职高专层次为主。

招收对象。招生对象为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福建省内生源。户籍在定向县(市、区)或平潭综合实验区,且在该县(市、区)或平潭综合实验区报名并参加普通高考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不含中职毕业生、同等学力人员)。

签订协议。考生在录取后与当地县(市、区)或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县总医院)签订协议(毕业后由县<市、区>或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安排其到基层医疗机构工作),并持定向培养协议入学,未签订协议者,取消录取资格。

培养方式。定向医学生在校期间,无特殊原因不得转学、转专业、毕业前不得解除定向培养协议,户籍仍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毕业后可按有关规定迁入定向就业所在地区。具体要求以跟当地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签订的定向培养协议为准。

高本贯通层次定向生在高职毕业前须参加高职本科贯通人才培养项目高职本科转段选拔考试,通过者进入本科阶段学习;未通过者,经签约地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同意,解除定向培养协议,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学费等补助后自主择业。

第十三条 福建医科大学高职本科贯通项目

招收对象为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福建省内生源。招生批次、招生代码、招生计划以福建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在福建省高职(专科)批次录取,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均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的录取模式。学生在高职(专科)阶段由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负责学籍管理,转段本科后由福建医科大学负责学籍管理。教育教学工作由两校共同负责。

临床医学专业学制为“3+3”年,即高职阶段3年+本科阶段3年。学生在完成高职阶段学业且达到毕业标准的,可取得由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颁发的三年制专科毕业证书。学生在高职(专科)学习期间须参加福建医科大学组织的中期考核、技能考核,通过考核的学生方可参加省教育厅与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转段考核,转段考核合格者进入福建医科大学本科阶段学习。本科阶段达到毕业条件者可取得福建医科大学颁发的专科起点本科三年制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标准者可获得福建医科大学颁发的医学学士学位。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公办学校高职高专学费标准有关问题复函》(闽价费〔2012〕356号)文件核定的标准收费,医学类专业收费标准为6600元/人•学年,一般专业收费标准为6000元/人•学年,以上学费不包括住宿费及教材费等其他费用。若福建省价格管理部门、福建省财政厅有新文件规定出台,则以新文件规定执行。

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价费〔2012〕567号)和泉州市价格管理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学生宿舍已统一安装空调,以下住宿费均已含空调使用费,住宿收费标准分别有:1300元/(人•学年),870元/(人•学年),750元/(人•学年)和650元/(人•学年)等。以上收费如有变动,以价格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第九章 转专业及学历文凭

第十五条 根据《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规定》(泉医专〔2022〕175号)文件相关要求申请办理,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体育类专业学生原则上不予转专业。符合文件规定者,经审定后方可转专业。

第十六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将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第十章 监督与保证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制定招生政策,制定招生实施办法和工作细则,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基本保障是招生系统内部的廉洁自律,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严格执行教育部提出的“十公开”和“六不准”。

第十一章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第十九条 考生可在录取结束后登录各招生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主管部门或我校网站查询本人录取情况。我校在录取结束后,及时寄发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24年新生录取通知书。

第十二章 奖励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 学校已形成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新生绿色通道、新生入学奖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等较为完善和规范的资助体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安吉路2号(邮编362011)

福建省南安市罗东镇(邮编362324)

学校网址:https://www.qzmc.edu.cn

联系电话:0595-22136682 22783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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