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洋大学2017年本科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凡参加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并填报浙江海洋大学志愿的考生均适用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浙江海洋大学;学校代码:10340。
第四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学校创建于1958年,是一所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高校,是国家海洋局与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的教学研究型大学。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和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招生权。
第五条 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浙江海洋大学。
第六条 学校地址:新城校区(主校区,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海大南路1号,邮编316022)、定海校区(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海院路18号,邮编316000)。
第七条 学校举办独立学院——浙江海洋大学东海科学技术学院。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招生相关事宜。
第九条 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校招生日常事务。
第十条 招生录取工作接受学校监察室全程监督,同时接受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批次与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趋势及学校自身办学条件,经浙江省教育厅批准,2017年学校计划面向全国26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人数和批次(类别)以各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学校负责,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制度,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浙江海洋大学2017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在招生录取时,同等对待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
第十六条 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轮机管理方向)专业由于工作性质特殊,主要招收男生,其他专业不设男女生录取比例。
第十七条 船舶与海洋工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只录取有志愿的考生,入学后不能转专业。
第十八条 船舶与海洋工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招收英语或俄语考生,其高考英语或俄语成绩要求不低于105分;学校其他各专业原则上招收以英语为外语语种考生,报考英语、英语(师范)、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其高考英语成绩要求不低于105分。上述外语单科成绩按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市、自治区)普通高考实际外语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第十九条 具体录取方式
1.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类别)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00%-120%,具体比例视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而定。
2.学校自2017年起对浙江和上海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类)设定选考科目要求,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要求为前提。
(1)浙江考生录取:录取在普通类进行,普通类专业分提前录取和平行录取。提前录取实行传统志愿,平行录取实行专业平行志愿。对于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的考生,根据考生高考总分,直接投到考生所填报的具体专业(类)。对高考总分相同的考生,依据位次、志愿顺序投档录取。
(2)上海考生录取:录取安排在本科普通批次,以平行录取方式进行,且按照院校专业组投档结果分别进行专业录取。根据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到低确定投档位序,当考生高考总分相同时,则按语文数学总分、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单科成绩、选考科目次高科成绩高低排序。
3.江苏省考生录取:要求考生的两门选测科目的等级是2B及以上,必修测试科目等级是4C1合格及以上。考生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当投档成绩相同时,选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优先录取的等级顺序为A+A+→A+A→A+B+→AA→A+B→AB+→AB→B+B+→B+B→BB),如仍相同,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录取,文科按语文(含附加分)、数学、外语排序,理科按数学(含附加分)、语文、外语排序。
4.其他省份考生录取:
(1)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按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投档成绩相同者,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录取,文科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排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除外),理科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排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除外)。
(2)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且体检合格者,学校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随机调剂至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3)若平行志愿或第一院校志愿生源不足,则接收征求志愿或非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并以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到生源不足的专业。
(4)实行院校平行志愿投档的进档考生,只要专业服从且体检合格者,均予录取。
第二十条 为鼓励成绩优异的考生报考我校,学校设立新生奖学金,具体参见《浙江海洋大学优秀本科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体检要求
1.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于“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则不予录取。
2.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精神,对于“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由学校视情况取舍。体检受限专业具体如下:
患有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食品科学与工程类(含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药学、生物制药、化学工程与工艺、能源化学工程。
患有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弱)外,还包括油气储运工程、海洋油气工程。
3.根据交通部行业标准《海船船员体检要求》,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轮机管理方向)专业要求考生无口吃、四肢无残缺、听力正常。报考航海技术专业的考生,身高在1.65米以上,辨色完全正常,双眼裸视力4.7(0.5)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9(0.8)及以上(须经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确认);报考轮机工程(轮机管理方向)专业的考生,身高在1.55米以上,无红绿色盲,双眼裸视力4.6(0.4)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0.6)及以上(须经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确认)。其他要求参照《海船船员体检要求》。
考生应结合个人高考体检结果合理填报志愿,录取中因考生体检原因造成的退档由考生本人负责。学校在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录取名册为依据,寄发录取通知书;通过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及学校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各批次录取名单;考生也可登录学校招生网查询录取情况。考生档案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按学校有关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学校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做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收费、奖学金及资助
第二十四条 学费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物价部门批准,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船舶与海洋工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除外)。学分制学费分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其中学分学费标准为每学分75元,计费学分为每学年40学分;专业学费为国家规定的学年学费减去学分学费之差)。学校新生学费标准具体如下:
1.工科类专业
(1)船舶与海洋工程、土木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专业、油气储运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学费为6300元/生·学年(其中学分学费3000元/生·学年,专业学费3300元/生·学年)。
(2)其他工科专业(交通管理专业除外),学费为5500元/生·学年(其中学分学费3000元/生·学年,专业学费2500元/生·学年)。
2.农林类专业,学费为5000元/生·学年(其中学分学费3000元/生·学年,专业学费2000元/生·学年)。根据浙教计[2006]124号文件规定,就读水产养殖学专业的浙江省籍学生免学费。
3.其他类专业
(1)海洋科学、海洋技术、药学、财务管理专业,学费为5500元/生·学年(其中学分学费3000元/生·学年,专业学费2500元/生·学年)。
(2)其他专业(含交通管理专业),学费为4800元/生·学年(其中学分学费3000元/生·学年,专业学费1800元/生·学年)。
4.船舶与海洋工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为19800元/生·学年。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有王成海奖学金、杨詠曼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奖项,同时参加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获奖面为40%左右。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资助经费。报到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加盖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专用公章)可通过“绿色通道”直接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根据《浙江海洋大学学生资助办法》,学校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认定。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申报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和学费减免等多种渠道获得资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浙江海洋大学2017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 咨询联系方式:
1.招生热线:0580-2550022、0580-8180821(传真)
2.学校网址:www.zjou.edu.cn,招生网址:http://zs.zjou.edu.cn
3.招生微信号:zhdzsb,电子邮箱:zhdzsb@zjou.edu.cn
4.学校监察部门申诉举报电话:0580-2550014,电子邮箱:jw@zjou.edu.cn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浙江海洋大学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