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铁路局关于加强铁路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2023年33号)

联合创作 · 2023-09-22 00:00

国家铁路局关于加强铁路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


国铁工程监规〔2023〕24号 

国铁集团、国家能源集团、中国建筑,中国通号、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交建、中国电建,各铁路监理公司,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各地区铁路监管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北京铁路督察室:

工程监理制度的实施,有力保障了大规模铁路建设的质量安全,有效推动了铁路工程建造水平提升。但在发展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监理人员专业素质不匹配、结构不合理,人员流动、更换频繁,监理企业现场管控能力下降,监理权威削弱等问题。为更好促进铁路工程监理作用发挥,调动铁路工程监理队伍的积极性,规范铁路工程监理行为,保障铁路工程优质安全,服务铁路建设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铁路工程监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监理工作

工程监理制是国家法定的基本建设制度。监理作为项目建设管理的延伸和补充,具有合法性、契约性、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铁路工程参建各方要高度重视监理工作,积极落实监理相关法规政策要求。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通过合同赋予工程监理相应职权,主动协调监理单位与相关参建方的关系,大力支持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依法按约、独立、公正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按程序及时签署有关工程文件和监理工作指令。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各方应加强与监理单位的沟通,积极支持、配合监理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监理工作,严格执行监理工作指令。国家铁路局将持续加强铁路工程监管工作,研究调整施工监理费标准,推动铁路工程监理事业有序健康发展。

二、规范工程监理承发包

依法必须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应使用《标准监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监理单位资质、业绩以及总监、副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主要监理人员)的资格条件应与招标项目相匹配,不得通过抬高资格条件等方式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于地质复杂隧道、特殊结构桥梁、大型站房和四电工程,应结合施工标段设置监理标段。监理投标文件提报的监理费用应详细列明具体组成及单价,并与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工作量、服务时间相匹配。委托监理合同不应设置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条款。鼓励具有监理资质的设计企业发挥专业优势,积极承揽监理业务。

三、严格按合同开展监理工作

监理工作与相关服务开展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标准、服务期限进行。因工程量增减、工期调整等引起的监理服务内容、费用、期限变化等事宜,应在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增加验收标准以外的旁站监理、平行检验以及超出委托监理合同的事项,合同双方应协商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监理单位应在项目监理规划中列明拟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并严格按照批准后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实施旁站监理。平行检验所涉试验室设立等事宜应在投标文件承诺并在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平行检验的试件采样、送检和检测点位选定等事项应由各监理单位独立完成。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可视情建立中心试验室。

四、强化项目监理机构管控

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控制度,组织开展项目监理人员业务培训,督导检查、考核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统筹安排投标项目的拟进场监理人员。现场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调整应按合同约定提前报请建设单位批准,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换主要监理人员。监理单位在考核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时,应征询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意见。

五、加强监理人员管理

监理企业应重视并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按照企业经营发展和监理项目需要,合理规划人才梯队,落实薪酬激励和人才培养制度,切实保障监理人员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和社保、医保、公积金缴纳等权益。在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从业的主要监理人员,应与监理企业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并及时办理有关执业注册手续。监理项目以劳务派遣方式使用其他监理人员的,被派遣人员数量不得超过监理项目人员总量的10%。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监理人员相关信息录入国家铁路局“铁路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动态更新。铁路监管部门(包括地方铁路监管部门,下同)依法追究铁路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时,原则上以“铁路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有关从业信息为准。

六、提升监理信息化水平

鼓励监理单位开发铁路工程监理信息化系统,实时记录、生成有关监理日志、监理月报、旁站监理记录、平行检验报告等监理资料,并加强与有关建设项目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数据对接共享。建设单位应结合项目信息化管理水平,合理确定监理资料的记录形式,鼓励以电子化方式记录监理日记、监理日志并限时录入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已实现内业资料信息化管理的单位(项目),符合《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档发〔2016〕11号)规定要求的,可直接以电子文档方式收集、归档包括监理资料在内的工程资料。

七、建立监理报告制度

监理单位在履职中发现存在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隐患,且施工单位不接受整改指令的,监理单位应形成专项报告及时向建设单位和铁路监管部门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应第一时间向建设单位和铁路监管部门报告。铁路监管部门可结合辖区工程质量安全阶段形势需要,直接调阅有关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月报。铁路监管部门应及时处理监理报告的违法违规线索,对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消除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予以通报表扬。

八、严肃查处监理违法违规行为

铁路监管部门应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综合运用监督抽查、行政约谈、通报、行政处罚、失信记录公开等监管手段,加强对铁路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从业的监督。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对监理单位存在的串通投标、出借或挂靠资质、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转包或违法分包监理业务、未按规定上报有关情况等行为,监理人员存在的不具备执业资格、在两个以上项目或单位从业、弄虚作假出具监理文件等行为予以严肃查处。符合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的,一并认定记录公布。情节严重,按规定需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撤销注册的,应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时通报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涉及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按规定移交有关行业组织和单位处理。其他相关单位发现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应及时向铁路监管部门报告。

国家铁路局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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