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在城市建设中分散插建楼房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在城市建设中分散插建楼房的规定
(1991年7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发布 根据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规划建设,制止分散插建楼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三环路以内地区和保护古都风貌有关地区。
第三条 在已按规划建成的完整楼房区,禁止插建楼房,并严格控制添建其它房屋。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可以新建、改建文化教育、生活服务设施用房的,其新建房屋的高度,一般不得超过6米。
第四条 在现有单位院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按批准的总体规划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方案;没有总体规划方案,不得申报项目。
经鉴定有保护价值的四合院、旧王府、园林宅邸、庵观寺院以及其它庙宇,必须保持原有特点和风貌,禁止在其院内插建楼房。
第五条 计划部门审批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本规定从严审查,一般不再批准分散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
第六条 凡不符合本规定要求,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项目,均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新建各类建筑必须遵循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独特风貌和地区特点的原则,精心设计,精心施工。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以违法建设论处。
第八条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对执法不严,越权审批,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1年8月1日施行。1986年8月1日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在城区分散插建楼房的几项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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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2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21号文件发布 根据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
为了贯彻执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保证城市主、次干道能够按照规划逐步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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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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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8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09号文件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的保护管理,维护管理秩序,促进房屋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凡本市城区、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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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2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发布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市居民楼住户正常接收邮件,保护邮政用户的合法权益,为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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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3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发布 根据2002年11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2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 为了保证降雪天气以及降雪后车辆、行人通行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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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5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 根据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6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1号第三次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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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护颐和园、圆明园地区的良好景观,维护本市古都风貌,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文物保护、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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