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冰雪体育职业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为确保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黑龙江冰雪体育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院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基本概况:
一、学院名称:黑龙江冰雪体育职业学院
二、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以冰雪运动为主要特色,以高等职业学历教育为主,同时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三、办学层次:全日制高职(专科)
四、学院代码:4019,国标码:14540
五、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黑龙江冰雪体育职业学院,毕业证书通过国家教育部注册认证。
六、学院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滨水大道8801号。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黑龙江冰雪体育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主要领导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其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定学院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学院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院设招生就业处为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学院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具体业务工作。
第六条 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以下简称“省招生考试院”)对学院的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招生条件
第七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计划招收黑龙江省及部分外省符合我院招生条件的各类毕业生。
第八条 学院将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制定招生计划。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招生对象
第九条 开设专业:运动训练(冰雪方向)、体育运营与管理(高尔夫方向)、康复治疗技术、护理(运动康复方向)、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体育机械设备操作与维护方向)、计算机应用技术、运动训练(冰上运动与管理方向)、健身指导与管理。
第十条 招生对象:
一、普通高中毕业生。
二、参加黑龙江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专业对口升学招生考试(以下简称“专业对口升学”)的三校生(中专毕业生、职业高中毕业生和技校毕业生)。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学院的招生及录取工作依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专业志愿:同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其专业的确定依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
二、专业志愿的调剂:在同一志愿报考我院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中;
三、总成绩分数相同时:按语文、英语、数学的顺序及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普通高中毕业生考生通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学院按照省招生考试院制定的录取分数线,以其填报的志愿和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考生的监督。
第十三条 “专业对口升学”的三校生考生参加由省教育厅职成处和省招生考试院组织的技能操作测试和公共文化课考试。考生须登录“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港”(http://www.lzk.hl.cn)网站进行网上填报志愿。省招生考试院根据专科各专业类别招生计划数和考生成绩划定专科最低录取分数线,录取工作由省招生考试院组织实施,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四条 体育类考生在省招生考试院划定体育类专科文化课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五条 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院依据《黑龙江冰雪体育职业学院学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
第十八条 学费标准:详见招生简章。
第七章 其它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考核合格,由黑龙江冰雪体育职业学院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按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用以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学校还协助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黑龙江冰雪体育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将根据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及解释权属黑龙江冰雪体育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