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2012年1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
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1〕3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对《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财农〔2009〕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绩效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财 政 部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务)部门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量化指标和评价标准,对中央财政安排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衡量和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遵循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采用科学、规范的评价程序和操作方案,准确、全面地衡量资金项目的绩效情况。
(二)有利于推动支农资金整合原则。绩效评价的内容、评价指标以及计分权重设计等方面,应当充分体现支农资金整合的要求。
(三)权责统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有利于促进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权的行使,与承担相应责任相统一。
(四)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绩效评价在对评价内容确定量化测定分值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施效果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同时加强对参与评价的组织或个人管理。参与评价的组织或个人要对所做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财政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中央财政绩效评价办法;
(二)统一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三)对省级财政(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部直属垦区,下同)工作层面进行绩效评价;
(四)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落实相关奖惩措施;
(五)加强对省级财政(务)部门绩效评价工作指导。
第六条 省级财政(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省级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二)组织实施省级自评工作和对项目县的绩效评价工作;
(三)指导和督促项目县做好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四)向财政部报送省级自评报告和对项目县的绩效评价结果;
(五)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
(六)及时向财政部反馈绩效评价经验总结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一)财政部对省级财政(务)部门的绩效评价:
财政部于每年3月1日前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并下达绩效评价通知。省级财政(务)部门按照绩效评价通知要求,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于3月31日前将绩效评价所需材料报财政部。财政部于4月30日前对省级财政(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
(二)省级财政(务)部门对项目县的绩效评价:
省级财政(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安排对项目县开展绩效评价的时间,但应当在每年7月31日前将省级自评报告和对项目县评价结果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 省级财政(务)部门对自评报告和项目县绩效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在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扣减其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分配额度,并在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依据和内容
第九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二)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资金申请文件、资金拨付文件、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财政部关于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平台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的要求、各地制定的资金整合方案;
(四)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效益的有关文件数据;
(五)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财政部驻当地监察专员办事处出具的有关检查结果,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以及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考评意见等;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财政部对省级工作层面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方案制定:主要评价实施方案内容、实施方案报送以及对项目县实施方案审核批复情况。
(二)支农资金整合:主要评价整合资金总规模、省级整合资金规模以及整合资金渠道情况。
(三)资金项目管理:主要评价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管理机制创新、管理工作开展及绩效评价组织实施情况。
(四)组织保障工作:主要评价组织协调机制、与部门密切配合、政策信息宣传以及总结报送情况。
(五)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是对被监察、审计、财政监督机构等查出,或被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等并经查实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务)部门对项目县开展绩效评价,除上述工作层面的评价内容外,还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价:
(一)项目完成情况:主要评价完成程度、完成质量、检查验收情况。
(二)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评价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其他效益情况。
第四章 绩效评价方法与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务)部门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具体评价量化指标见附表1)。根据得分的不同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省级财政(务)部门对项目县绩效评价的具体指标和量化标准,在本办法框架内由各地参考附表2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使用的综合评价,将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中央财政在分配资金时,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省份,将予以适当的奖励。
省级财政(务)部门在分配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运用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财政部对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向各地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和程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及新疆生产兵团财务局、农业部有关直属垦区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9年2月4日发布的《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财农〔2009〕4号)同时废止。
附:1.财政部对省级财政(务)部门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
网站)
2.省级财政(务)部门对项目县绩效评价参考量化指标表(略,详情请登录财
政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