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程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用于外省)

联合创作 · 2024-08-15 09:5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学校2019年招生所面向地区的招生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性质

学校名称:南京工程学院

学校性质:省属高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校

学校层次:本科

学校代码:11276

学校地址:南京市江宁科学园弘景大道1号

第四条  学校简介

南京工程学院是江苏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具有本科学生的教育培养资格及相应的学位授予权。是一所源于机械、电力、核工业等行业,传承百年、工学为主,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艺术学等学科专业协调发展的应用型行业特色高校。

学校位于虎踞龙盘、钟灵毓秀的六朝古都南京,占地面积3000余亩,坐拥天印湖景、统览方山风光,校舍建筑面积约80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24亿多元,教学仪器设备资产总值近4亿元,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1.2万多元,在全国高校中名列前茅。

学校设有66个本科专业,30%以上是国家、省级重点或品牌特色专业,90%以上专业具有鲜明行业性,80%以上专业与“中国制造2025”、七大领域、江苏省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高度吻合。同时,学校紧密对接社会经济发展和行业企业需求,开展中外合作、软件服务外包嵌入式培养、行业产业专属方向等应用型特色人才培养,招生专业及方向稳定在80个左右。

学校现有教职工200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1600余人,具有高级职务的教师占比50%以上;全日制在校生2.5万余人,其中专业硕士研究生300余人。

学校秉承“学以致用”的办学理念,弘扬“知行统一、创业创新”的校园精神,形成了鲜明的“校企合作、产学研相融、注重实践”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先后获5项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和江苏省教学成果特等奖,人才培养能力持续增强;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就业竞争力、职业发展潜力不断彰显,得到社会和用人单位的广泛肯定,毕业生就业率稳定在98%以上,就业质量处于同类高校前列。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五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坚持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德、智、体全面衡量的要求进行择优录取。

第六条  外语专业语种要求为英语,非外语专业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七条  报考艺术类专业考生,文化统考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均需达到省控制线。各省市无另行规定投档成绩算法的,则按照文化统考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总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每个专业志愿级差2分的方式进行专业录取。专业录取中,等效成绩相同的考生按文化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如仍相同,则按照语文、数学、外语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如仍相同,则按照语文、数学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八条  浙江省进档考生录取按照浙江省录取政策执行;上海市进档考生录取按照上海市录取政策(含同分排序办法)执行,每个专业组中按照每个专业级差2分的方式进行专业录取。

第九条  普通类进档考生按照每个专业级差2分的方式进行专业录取。若等效成绩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三门课程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如仍相同,文科类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录取;理科类考生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条  普通类考生报考南京工程学院中芬合作办学项目的理科专业,按照《南京工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招生章程》执行。

第十一条    除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输配电工程)专业只招男生外,其它专业男女性别比例不受限制;建筑学、电气类、艺术类专业不招色弱、色盲考生,其他专业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地区生源不平衡。

第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按江苏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

第十五条    专业介绍、奖助贷困补政策等详细情况见招生简章及南京工程学院招生信息网上公布的信息。

第十六条    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学生毕业时颁发南京工程学院的毕业证书,并以“南京工程学院”名称具印。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南京工程学院授予相应学位。

第五章  招生咨询

第十七条   南京工程学院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5-86118008  86118009

传    真:025-86118600

联系地址:南京市江宁科学园弘景大道1号

邮    编:211167

电子信箱:zsb@njit.edu.cn

学校网址:www.njit.edu.cn

招生信息网:zsb.njit.edu.cn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南京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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