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本规定自2008年2月14日起施行)
为促进中外影视文化交流与合作,鼓励海外服务提供者与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合拍电视剧,现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41号令)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8年2月14日起,与台湾地区及境外的法人、自然人合作制作电视剧立项的分集梗概,为每集不少于1500字。
二、与台湾地区及境外的法人、自然人合作制作电视剧的其他规定,仍参照《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自2008年2月14日起施行。
评论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
(自2004年10月2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促进中外文化交流,繁荣电视剧创作,加强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保护制作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以下称中方)与外国法人及自然人(以下称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活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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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1号)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2005年19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41 号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21日起施行。
局 长 徐光春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中外文化交流,繁荣电视剧创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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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
(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1号公布 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5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号《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12月1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
国家电影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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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08年2月21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公布 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12月1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
国家新闻出版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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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2003年12月31日交通部、商务部令第12号公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道路运输业务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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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7号) 关于《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2011年11号)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 47 号
《关于〈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已经2010年10月19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柳斌杰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促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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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
(2010年5月14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3号 根据2016年5月4日《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视剧内容管理工作,繁荣电视剧创作,促进电视剧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电视剧内容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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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2005年5月27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4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正确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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