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科技部关于批准上海市莘庄工业区和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为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2010年35号)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科技部关于批准
上海市莘庄工业区和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
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
环发〔2010〕103号
上海市莘庄工业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
根据《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07〕188号)的有关规定,2010年4月,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上海市莘庄工业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工作进行了现场验收,认为上海市莘庄工业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完成了规划设定的阶段目标和任务,基本条件和主要指标达到了国家《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要求。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和公示情况,经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研究,决定批准上述两个园区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进一步加大中水回用的力度,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发展低碳经济,切实抓好示范园区建设,在完成建设规划设定的阶段目标和任务的基础上,继续推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工作,促进园区又好又快发展。
环境保护部
商 务 部
科 技 部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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