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业大学2021年普通高职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结合天津职业大学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职业大学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职业大学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三、办学层次:高职
四、学校代码:11032(国标)
五、学校地址:
主校区:天津市北辰区洛河道2号
海河园校区:天津海河教育园区雅观路21号
社区管理与服务、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现代文秘、人力资源管理、学前教育、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商务英语、旅游管理、空中乘务、烹饪工艺与营养、西式烹饪工艺专业在海河园校区就读,其它专业在主校区就读。
六、学校基本概况
天津职业大学始建于1978年,前身为南开大学第二分校、天津大学化工分校,是全国最早举办高等职业教育的院校之一,是首批28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之一,2019年被教育部财政部确立为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第一类A档建设单位。多年来,学校秉承“育德育能,力实力新”的校训,立足“服务为本,应用为根,质量立身,卓尔不群”的办学理念,发扬“勤奋、求实、团结、创新”的校风,打造中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天职”品牌。
学校目前为“一校两区”办学格局,分主校区和海河园校区,设有10个学院和3个教学部,在校生16000余人。校园规划合理,环境优美,设施齐全,生活便利,职业氛围突出。面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国家计划招生。多年来,学校屡获表彰,先后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首届“黄炎培优秀学校奖”、“全国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先进单位”、“全国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天津市普通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与就业工作示范校”、“全国职业院校就业竞争力示范校”、“全国大学生就业优秀组织高校”。荣获教育部全国职业院校“实习管理50强”、“教学管理50强”,以及全国高职高专校长联席会高职院校“服务贡献50强”、“教学资源50强”。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讨论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决策咨询和监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的各项规定,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21年面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经审核通过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分省分专业招生规模以有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八条 收费标准。学费:一般专业5000元/生•年,特殊专业55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8000元/生•年,空中乘务专业8000元/生•年;住宿费:均为6人/间,1000元/生•年。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或学校下发的新生报到须知。以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以最终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天津职业大学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艺术类执行第十五条规定)。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院校志愿实行顺序志愿省份,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此类推。实行平行志愿省份,录取以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则为准。
第十一条 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优先,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执行“专业志愿清”原则。
第十二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以及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考生成绩相同时,文史类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理工类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单科分数,较高者优先。浙江、海南、山东、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等高考改革试点省市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市同分投档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如省市无具体同分投档排序规则,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成绩较高者优先。(如省级招生录取文件有同分录取规则要求,则执行该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天津市、上海市、北京市考生,依据教育部和省级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普通高考语文、数学、外语3门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参照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成绩较高者优先。(如省级招生录取文件有同分录取规则要求,则执行该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艺术(美术)类录取规则。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要求,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艺术类专业专科控制线且专业联考或统考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艺术(美术)类专业投档录取原则规定进行录取。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艺术(美术)类专业录取无明确要求,则按照投档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联考或统考成绩总和录取。出现同分考生,则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较高者,如专业课成绩仍相同,则依次比较文化课语文、数学、外语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第十六条 我校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我校空中乘务专业具体招生计划、报考条件、考试方案及录取原则等,详见我校招生信息网。
第十八条 天津市“中高职衔接系统培养技能型人才”项目录取的学生按照高职学校与中职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十九条 关于录取专业对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
第二十条 学校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通知书。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应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应征入伍的新生按国家政策,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学校新生报到须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在入学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天津职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天津职业大学学生奖励办法》、《天津职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其中,按专业类招生的专业,第一学年按专业类进行培养,第二学年结合学生意愿进行分专业培养;转专业政策执行《天津职业大学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有覆盖面达30%的奖学金和20%的助学金。学生可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同时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帮助特困生顺利完成学业,解决临时生活困难。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职业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21年天津职业大学普通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天津职业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职业大学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职业大学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同时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活动,请谨防招生诈骗,任何承诺与我校无关。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天津职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电话: 022-59671666;022-59671777
微信公众号:天津职业大学招生咨询
咨询QQ群:116039278;798594258
学校地址:
主校区:天津市北辰区洛河道2号(邮编:300410)
海河园校区:天津海河教育园区雅观路21号(邮编:300350)
纪检监督电话:022-59198848
天津职业大学招生办公室
202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