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中央合作银行
简介
德国DZ银行(DZ Bank)
德国中央合作银行
德国中央合作银行是德国的一家经营多种业务的银行,提供证券,投资,金融,电子银行等服务。 2012年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排名第334位。
企业文化:DG Bank Group有一原则——“我们”。认为这条原则是与别的银行进行区分的重要标志。这条原则意味着德国中央合作银行要与任何人保持合作的伙伴关系,这样才会拥有共同美好的未来。
员工培训:德国中央合作银行为青年员工提供多方面的目的性强的培训。包括业务培训,投资培训,服务培训等内容。培训时间不超过两年。
公司业务及产品:德国中央合作银行是德国的一家经营多种业务的银行。提供证券,投资,金融,电子银行等服务。在伦敦,香港,东京,纽约等世界金融中心均设有分支机构。
合作银行,它原来由三级构成:初级信用合作社、地区信贷合作银行和全国性的德国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模式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期的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及工商合作银行。合作银行业务活动的中心是促进其成员的经营活动,它主要为中小企业及建筑公司提供。同时,它也吸收储蓄存款。德国合作银行是公共法人性质的机构,也是全能银行。
所获荣誉
获最安全银行荣誉
《环球金融》(Global Finance)杂志近日评选出2012年全球50家最安全银行榜单,根据榜单, 德国中央合作银行榜上有名,排名第35……
2018年7月,《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发布,德国中央合作银行在"2018年《财富》世界500强"中排行第355位。
2019年7月,《财富》世界500强榜单公布,德国中央合作银行位列第392位。
2020年8月10日,德国中央合作银行(DZ BANK)名列2020年《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第321位。
2022年8月3日,2022年《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发布,德国中央合作银行位列第337名。
特点及启示
德国中央合作银行
(二)规模庞大的德国中央合作银行。德国中央合作银行是德国合作银行体系的中央金融机构,其任务是推动德国合作体系的发展,它不仅为地方合作银行及其私人客户和中小型公司客户服务,而且还为与其有直接业务往来的德国公司、外国公司以及其他机构提供广泛且不断更新的银行产品及金融服务。1998年底,德国中央合作银行拥有总资产4378亿马克,是德国十大银行之一,在海外设有25家分支机构。
德国中央合作银行
德国中央合作银行领导人
德国中央合作银行
德国信用合作联盟和生产合作社联盟及消费合作社联盟共同组织成立了德国全国合作社联合会,该联合会的主要职能是审计和培训。
德国各州没有专门设立各类合作社的行业自律组织,而是由各类合作社共同组织成立了11家区域性合作社审计协会,该协会既是全国合作社联合会在地区一级的机构,也是全国信用合作联盟在地区一级的机构,因此可以说11家区域性审计协会是各类地方合作社在地区一级共同的行业监督组织。
德国合作金融发展和管理体制的特点
(一)持之以恒地坚持合作制的组织结构和为社员服务的宗旨。100多年来,尽管德国经济体制和银行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合作银行坚持合作制的原则和为社员服务的宗旨始终没变。合作银行的股东也就是合作银行的主要客户,合作银行的业务紧紧围绕客户的需要来开展,中央合作银行把推动合作体系的健康发展作为自己的主要任务。
德国中央合作银行
(三)合作银行体系保持相互独立又发挥联合优势。德国三级合作银行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管理和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地方合作银行和中央合作银行都是自主经营、自我管理的独立法人,但合作银行体系又通过自下而上的持股和自上而下的服务实现了经济上的联合,形成了强大的合作银行,发挥了整体。
德国中央合作银行管理制度
(四)健全的资金融通和资金清算系统,保证了合作银行体系资金的流动性和效益性。合作银行体系利用经济的办法调剂融通各层次合作银行的资金,地方合作银行将多余的资金上存区域性合作银行,上存比例一般为70%,区域性合作银行再将多余资金上存中央合作银行。在融通资金方面,有两种办法:一是中央合作银行对地方合作银行提供再融资服务,当地方合作银行资金短缺时,能及时足额地从区域性合作银行或中央合作银行得到资金;二是中央合作银行可参与区域性或地方合作银行的贷款项目,如果项目贷款金额过大,地方合作银行承担不了时,中央合作银行将积极参与。合作银行体系有自己的结算系统,地方合作银行都加入全国合作银行系统结算网络,系统内的结算业务通过系统联行进行清算,跨系统的结算业务则通过联邦中央银行的支付系统进行清算。
(五)强有力的审计系统确保合作体系稳健发展。德国合作社法规定,各类合作社企业,每年都要接受行业审计协会的审计。德国全国合作社联合会和11个区域性审计协会有一支强大的审计队伍,全国联合会有100多专职审计人员,11个区域审计协会有17700多个专职审计人员,任务就是对各类合作社进行审计,其中90%以上的精力是对合作银行进行审计。联合会和协会虽然是合作社行业自律组织,不是政府部门,但其职能是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依法进行审计。对合作银行的审计是受联邦金融监管局的委托,审计依据商业银行法和合作社法,审计内容不但包括对资产负债、贷款、损益等业务财务情况,而且对合作银行的管理也进行审计,包括主要和员的行为、管理能力、执行情况等。对发现的问题,审计协会有部分的处置权和重要的建议权。这种严格的行业审计制度,保证了合作银行依法经营和健康发展。
(六)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也为合作银行的稳健发展创造了条件。地方合作银行的流动性由区域性合作银行和中央合作银行给予及时支持,中央合作银行的流动性由联邦中央银行予以支持,合作银行体系和联邦中央银行多种方式的融资调剂手段保证了合作银行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避免了合作银行支付风险的发生。同时,在弥补合作银行资金损失方面,合作银行体系建立了信贷保证(风险)基金制度,地方合作银行每年按信贷资产0 1%~0 2%的比例向区域审计联盟缴纳保证基金,这部分基金主要用于帮助出现危机的合作银行。当某家合作银行资金损失较大出现资不抵债需要机构重组时,被兼并合作银行的资金缺口由保证基金全额补偿,地方合作银行由区域审计联盟集中的保证补偿,区域性合作银行和中央合作银行由信用合作集中的保证基金补偿。
中国启示
(一)农村信用社必须坚持合作制的办社原则和为社员服务的宗旨。包括德国在内的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合作经济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工商户及中小企业发展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组织形式,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合作金融的核心在于“由入股社员所拥有、由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只要坚持了这些基本原则,信用社不论其规模有多大、业务范围有多宽、联合层次有多少,仍然是合作金融组织。中国发展,需要大力发展包括合作金融组织在内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在农村信用社按合作制原则改革的过程中,要注意防止两种倾向:一是认为合作金融是一种互助的、低级的经济形式,在贫困、落后地区需要,在发达地区不需要,实践证明,越发达,合作金融越需要发展和完善;二是用静止的、教条的观念理解合作制,认为合作金融组织只能办理基本的、低层次的金融业务,不能搞商业化经营,不能进行多层次的联合,实践证明,合作金融组织必须根据社员的需要,不断拓宽其业务领域,完善其服务功能和手段,要逐步实现多层次的联合,发挥整体优势,实行综合性的商业化经营。
(二)信用社要在坚持合作制原则的前提下,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和手段,实行商业化经营。国外合作发展的实践证明,合作制原则与商业化经营不是对立的,而是有机结合的,坚持合作制原则是对合作金融组织结构、管理方式和服务对象的要求,实行商业化经营是合作金融组织作为金融企业的基本要求,实质上,合作金融组织是一种合作制的商业银行。中国沿海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农村经济的发展,已经对信用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地方的农村信用社必须根据入股社员的需要,不断拓宽业务领域,增加服务功能,完善服务手段,为广大社员客户提供综合性、系列化金融服务。从有利于提高信誉、防范风险、拓展业务方面看,可以考虑这些地区在现有信用社及联合社的基础上建立多级法人的合作银行。
(三)加快信用合作系统多层次联合的步伐,着力解决信用社系统资金融通和资金结算。信用合作的优势在于合作金融组织既相互独立自主经营,又自下而上持股, 通过多层次合作,形成整体优势。中国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的建立和完善,解决了县(市)辖内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调剂和资金结算问题,但更大范围的资金调剂和资金结算渠道不畅,已成为信用社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因此,要加快建立多层次联合的合作金融体系,尽快形成更大范围的信用合作资金调剂融通和资金清算系统。
(四)尽快理顺、完善中国信用合作管理体制。当前中国信用合作管理体制还没有理顺,主要表现在职责不清,配套服务及自我监督体系不健全以及资金融通和资金结算渠道不畅等方面。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既要借鉴国外经验又要紧密联系中国实际,从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合作金融。
(五)下决心解决长期形成的历史包袱,处置已经形成的经营和资产风险。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农村信用社包袱沉重,亏损挂账和贷款损失较大,潜伏着很大的经营风险,如不及时处置,不仅信用社按合作制方向改革无法进行,而且许多信用社将难以生存。根本性地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综合治理,在改革信用社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的同时,国家要拿出一部分资金,给一些优惠政策,为信用社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