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联合创作 · 2024-08-15 15:15

  一、学校名称: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学校代码:13535

  二、学校地址:山西省太谷县学院路8号,邮政编码:030800

  三、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四、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五、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

  六、录取规则:

  1.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阳光招生”政策精神和山西省教育厅、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有关招生录取工作的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2.投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实际投档比例为准。

  3. 第一志愿报考人数达到或超过我院招生人数时,按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到低审录,根据考生专业志愿确定专业录取顺序,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根据所报志愿参考相关科目择优录取。

  4. 根据生源地的招生政策,如分数线上生源不足,经当地招生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对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可低于当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10—20分投档,同时,对参考志愿和服从调配志愿生源由学院按照一定志愿级差和分数优先原则择优审录,并根据各专业录取缺额情况按照考生报考志愿安排专业。

  5. 高考加分原则上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高考招生管理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和做法。

  6. 艺术类专业录取时,文化课分数按照有关省区艺术类专业划线标准执行,在文化课达线的前提下,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录满为止。

  7. 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我院必须能够熟练运用汉语开展文化课程的学习与考试。

  8.专升本、对口升学招生严格按照国家和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的相关录取办法执行。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对政审和体检合格、录取总成绩达到我院投档线的考生,根据考生录取总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录取总成绩相同的,专业综合成绩高的优先录取。

  七、招生计划:

  1.详见《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2015年本科招生来源计划》。

  2.招生计划的分配原则和办法:我院招生计划是依据社会需求及学院教育资源的存量、学科的培养优势和本科生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出。严格遵循科学的发展规律,在不断深化教育改革基础上,实现质量、效益、规模和结构的协调发展;我院招生计划按照我院各系各专业师资力量和学科地位以及各专业的报到率和就业率进行分配。

  3.预留计划数量及使用原则:按教育部规定,我院预留计划数量不超过本科招生规模的1%。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的不平衡,用于解决平行志愿同分段考生。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在相应录取批次投档前投放,并事先向社会公布。

  八、收费标准:我院各专业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其中园林、农业资源与环境、土地资源管理、财务管理、财务管理(注册会计师方向)、市场营销、行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农林经济管理、农村区域发展、物流管理等专业学费标准为14980元/学年;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数字媒体技术、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软件工程、网络工程、电子信息工程、工业设计、自动化、城乡规划、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科学与工程、环境科学、英语、英语(经贸英语方向)等专业学费标准为15980元/学年;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动画等专业学费标准为16980元/学年。

  九、学位授予要求:学生毕业时达到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由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颁发毕业证书,其中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十、外语语种要求:英语专业限英语,其余各专业不限语种,但我校外语公共课只开设英语。

  十一、男女比例要求:各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十二、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并参照本校相关专业报考要求执行。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发现高考体检弄虚作假的做退学处理。

  十三、奖助学金: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设立学院奖学金。学生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等。

  十四、报到要求:经录取的学生未经请假不按期报到,超过两周者以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十五、录取结果公布:按教育部统一要求及各省统一规定的形式发布,同时在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校园网公布。

  十六、招生咨询方式:

  电 话:0354—5507782 5507792

  传 真:0354—5503586

  学校网址:http://www.cisau.com.cn

  学校地址:山西省太谷县学院路8号

  邮 编:030800

  若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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