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天津街商业步行街管理暂行规定

联合创作 · 2018-07-23 00:00

大连市天津街商业步行街管理暂行规定

(2004年11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7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15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连市天津街商业步行街的综合管理,维护天津街商业步行街的正常秩序、市容环境以及公共设施的完好,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大连市天津街商业步行街(以下简称步行街),是指东至民意街、七一街,西至昆明街,南至中山路,北至长江路在内的公共区域。

    第三条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政府负责天津街商业步行街的市容环境卫生、公共秩序安全、交通管理及公共设施等方面的综合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协助中山区人民政府做好步行街的各项管理工作。

  大连市天津街商业步行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步行街管理办公室)是中山区人民政府负责步行街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四条 步行街管理遵循属地统一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的正常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对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由步行街管理办公室交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步行街及其周边地区的交通组织方案,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步行街道路实际需要制定、调整、公布。

  对下列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管理办公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擅自进入;

  (二)在人行道上任意停放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

  (三)其他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严重违反交通规则行为的,由步行街管理办公室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 在步行街从事下列公共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举行展览、咨询、文艺表演、体育等活动;

  (二)在公共广场进行公益活动、商业促销活动;

  (三)张挂标语、横幅、彩球和拱门等;

  (四)其他大中型文化、商业、旅游和群众性聚集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应当劝阻或者予以制止。

    第八条 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的公共环境卫生,保护环境整洁。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应督促检查步行街物业公司做好环境卫生、绿化、保安、设施维修,使之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标准。

  位于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责任分工,做好分担卫生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并接受步行街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在冬季,应按照《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清除责任区的冰雪。

    第九条 步行街内,不得有下列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

  (一)在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二)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做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竣工后不及时整理和平整场地;

  (四)随地吐痰、便溺、丢废弃物、倾倒垃圾和污水;

  (五)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市政、公用和环境卫生设施;

  (六)装卸货物后未做到场地清理;

  (七)未做好环境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工作;

  (八)违反规定安装空调、冷却设施;

  (九)在施工或者商业、娱乐活动中违反规定,产生干扰周围环境的噪声等;

  (十)焚烧产生有毒烟尘或恶臭气体的物质;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

    第十条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正常的经营秩序。

  步行街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就区域内商业布局、功能定位、市容卫生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向步行街管理办公室进行咨询,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应当予以积极引导。

    第十一条 步行街内不得有下列经营行为:

  (一)未经批准设置各类室外经营摊点;

  (二)超越门槛、台阶摆摊经营;

  (三)无照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四)未经批准散发印刷品广告。

    第十二条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道路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挖掘步行街区域内已铺好的方砖、花岗岩人行步道。

    第十三条 步行街区域内的地下管线、管道、道路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保养,步行街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步行街公共场所的室外休闲设施(包括各类小品)由步行街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确保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规划管理,保证相关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要求。

  对下列行为,由步行街管理办公室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方案进行监督管理:

  (一)进行沿街房屋门面装修;

  (二)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三)安装霓虹灯、泛光灯及其他装饰用灯;

  (四)其他影响景观的行为。

    第十六条 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协调步行街综合管理方面的相关问题,并充分发挥步行街商会的作用。

    第十七条 步行街管理办公室从事行政管理事务,应当依法行政,制定并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切实维护步行街区域商家和工商业户的合法权利。

    第十八条 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应严格在本规定设定的职责内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受中山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对侮辱、殴打步行街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妨碍步行街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步行街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浏览 1
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

分享
举报
评论
图片
表情
推荐
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

分享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