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艺术职业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联合创作 · 2024-08-15 13: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学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江汉艺术职业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四、学    制:三年

五、国家标准代码:13793  

六、湖北招生代码:C551

、学校基本概况

江汉艺术职业学院是2004年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前身为湖北省潜江艺术师范学校,创建于1959年。学校坐落于素有“曹禺故里、江汉油城、水乡园林、龙虾之乡”美誉的湖北省潜江市。

校园环境优美  校园内河湖依傍,大楼林立,道路交畅,宛转成趣。春花似锦,夏草如茵,秋杉胜火,冬杏比金,四季美景无尽。教学楼、实训楼、美术楼、舞蹈楼、琴楼、风华剧场、图书馆等现代化建筑交相辉映。学校先后荣获全国“绿化四百佳”单位、湖北省“园林式学校”、湖北省“最佳文明单位”“文明单位 (校园)”等称号。

办学条件优良  学校现有学前教育、音乐表演、艺术设计、舞蹈表演4个国家级实训基地,建有创业大楼、实验幼儿园、实训酒店和各类实训楼14栋,歌舞剧场2座、音乐厅1座,舞蹈练功厅18间、声乐器乐、表演服装设计等各类实训室111间,配备钢琴605台,建立了广告设计师、室内设计师、动漫设计师、育婴师等职业技能鉴定站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站。

生活设施齐全  智慧校园工程建设完成,建有网上办事大厅、移动校园、消息中心等平台,学校无线网络全覆盖,师生学习生活智慧化,校园内实行进餐、购物、服务一卡通;3座标准化食堂菜品丰富、兼具南北特色,美味可口、安全卫生;学生公寓设有独立洗漱间和卫生间,配有空调、热水淋浴、开水器、单人储物柜等生活设施;标准化田径场、体育馆、篮球场、网球场等体育运动设施一应俱全;农业银行、邮政储蓄、农商银行等存取款机遍布校园各处,生活便利。

师资力量雄厚  学校现有教职工560人,教授、副教授102人,聘请了国际钢琴大师刘诗昆、表演艺术家濮存昕、相声表演艺术家侯耀华、漫画家翁子扬、学前教育专家秦金亮和蔡迎旗、上海戏剧学院教授曹树钧、戏剧梅花奖获得者李春华、国家一级编导李金桃、上海音乐学院教授李秀英等40多名知名艺术家、教育专家担任兼职教授。引进一线能工巧匠,聘请行业企业专家进校担任兼职教师,建设专兼结合的专业教学创新团队,培养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专业特色显著  学校坚持 “艺术生活化、专业艺术化”的专业发展思路,构建了适应市场、结构合理、特色鲜明的音乐、舞蹈、艺术设计、教育、管理等五大专业群,开设专业26个。拥有学前教育和音乐表演2个国家骨干专业,艺术设计等4个中央财政支持建设专业,环境艺术设计等3个省级品牌专业,动漫设计和舞蹈表演2个省级特色专业。学校还与中关村软件园、东湖宾馆、碧桂园集团、潜江龙虾产业发展促进会、潜江服装产业协会等行业企业共同建设软件技术、市场营销、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烹饪工艺与营养、服装与服饰设计等专业。

教学成果丰硕   学校教育教学成绩显著,多次代表湖北省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节、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并获得多项一、二、三等奖。2019年,在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我校获一等奖4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在全省小学教育专业竞赛中获一等奖2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2个。在湖北省大学生“新时代、新青年、新奋斗”主题演讲比赛获一等奖1个。2020年,在湖北省民族健身操推广比赛中获二等奖。在第六届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湖北赛区竞赛中获银奖2个,铜奖1个。在湖北省第十一届“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中获金奖1个,铜奖3个。2021年至2022年,获奖等次有重大突破。获国家级一等奖4项,省级一等奖11项,省级二等奖6项,省级三等奖5项。其中,女子群舞《花鼓情》获全国第六届大学生艺术展演一等奖学生董艺获2022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艺术专业技能(声乐表演)赛项一等奖;21级学生陈佳、王泽贤、汪嘉欣及22 级学生陈慧、相冰洁分别代表学校参加2021年、2022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学前教育专业教育技能赛项均获团体一等奖;我校是湖北省唯一蝉联学前教育专业“国赛”一等奖的高职院校。

学校坚持走内涵发展、特色发展之路,坚持职业教育的教育性、适应性、开放性、创新性的原则,持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专业建设,不断深化校企合作、产业融合,努力培养适应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和新发展格局,助力区域产业升级、经济转型和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专多能、全面发展”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毕业生就业率连续三年保持在94%以上。

江汉艺术职业学院是湖北省首批“五年制学前教育”专科试点学校之一、湖北省“国培”“省培”计划幼儿园师资培训基地、湖北省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培训基地,是湖北省艺术职业教育集团副理事长单位、湖北省学前教育研究会副会长单位、全国教师教育学会幼儿教师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单位,是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湖北省普法先进单位、湖北省共青团工作先进单位。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落实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招生处为学校招生职能部门,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根据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际,统筹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产业发展趋势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以及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并申报年度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来源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的动态调整机制。对产业发展趋势好且报考率高的专业,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对个别社会需求量小、学生报考少的专业,学校减少其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成绩为录取依据,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志愿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三条 有艺术专业联考的省份,在专业和文化考试成绩达到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考生的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依次录取;无艺术专业联考的省份,在专业成绩合格的前提下,按考生的文化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各省有明确录取规则的除外。

第十四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报考学校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要求无传染病,无精神病史。

第十六条 学校各专业无外语语种要求,非英语语种考生若被录取到本校,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 2023年学校共有教育类、艺术设计类、表演艺术类、广播影视类、计算机类、旅游类、餐饮类等七大类26个专业,按大类招生。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者,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未经学校书面同意而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2023年学校新生报到须知。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工作文件汇编》、《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颁发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艺术专业学费为6500元/年,非艺术专业为5000元/年;学校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1160-1320元/人/年。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有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学院奖助学金、困难资助、勤工助学等机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在生源地申请,办理生源地贷款,学生持《生源地贷款确认回执函》线上申请绿色通道。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728-6239001

学校网址:https://www.hbjhart.cn/

招生网址:https://www.hbjhart.cn/zsxxw/

学校地址:湖北省潜江市师范路16号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23年学校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招生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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