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07年17号)

联合创作 · 2007-01-01 00:17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7〕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广大毕业生的长远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需要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为做好200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特做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当前,我国正处在加快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迫切需要大量高素质的劳动者。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促使广大高校毕业生及时进入各行各业就业,改善从业人员素质和结构,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至关重要。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可以解决广大毕业生个人的长远发展问题,解除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后顾之忧,对于保持社会的长治久安、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宏观就业形势严峻,高校毕业生规模逐年增加,2007年达到495万人,就业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提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分析研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准确掌握供求状况,制定并细化相关的政策,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扎扎实实做好这项关系全局的重要工作。
  二、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
  促进就业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是我国政府工作的一项基本方针。目前,高校毕业生已成为我国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重要来源,比例逐年提高。因此,各级政府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省、市、县三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加强就业工作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水平的基本稳定,实现就业人数进一步增长,并使未就业毕业生在离校后得到较为完善的就业服务和基本的社会保障。
  各级政府要通过积极发展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增加就业岗位,积极开发和创造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公益性岗位,鼓励各行各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要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各类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大力扶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要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特别是加强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积极培育并规范就业市场。要大力完善并落实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障政策,特别是落实失业登记、临时救助和就业后社会保险参保等政策。要加大投入,安排适当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三、进一步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措施
  (一)加大力度,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补充其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政府组织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要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录用。各级政府在城市社区建设中,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在社区管理、高技术服务等新兴社会工作岗位就业;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凡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从业者和初次就业者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各级机关特别是县、乡级机关要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加大从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力度,基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检等执法部门新增人员,应首先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以改善基层机关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素质。还可采取政府购买就业岗位的方式,加强社会服务工作并促进大学生就业。
  (二)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是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渠道,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其就业容量将不断扩大,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将不断增加。各级政府要制定并落实有关政策,积极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努力形成有利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社会环境。凡录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必须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人事档案管理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地方财政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向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额的中小企业倾斜。
  (三)积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今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自主创业且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其自筹经费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对以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
  (四)进一步放宽高校毕业生在城市落户就业的政策。对用人单位拟吸纳的非本地户籍的高校毕业生,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应取消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跨省(区、市)、跨市(地)就业。地方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方便已落实就业岗位的高校毕业生落户,提倡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先落户后就业。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5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流动到原籍或除直辖市以外的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
  (五)做好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对离校后回到原籍的未就业毕业生,地方政府要明确牵头部门,摸清底数。有关部门要使他们充分了解政府的有关支持政策,要为他们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并有计划地组织其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对9月1日后未就业应届毕业生的失业登记制度,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专门台账,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就业见习、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对失业时间较长的毕业生要重点援助。地方政府要采取综合措施,力争到年底使半数以上返回原籍登记失业的毕业生能够实现就业。
  四、认真组织实施好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各类计划和项目
  各地方、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等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实施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专项计划,并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精心组织实施好各类地方项目。要高度重视并关心已经在基层工作的毕业生,切实帮助他们在基层学以致用、建功立业。要加强督促检查,重点落实好代偿助学贷款、考研考公务员、生活补贴、户档迁转、权益保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努力做好管理和后续服务工作,促进基层就业项目健康可持续发展。高等学校要制订和完善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具体办法,探索与毕业生的服务地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关系。
  五、积极开展就业信息服务,大力提升就业服务水平
  要把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信息服务作为重点内容,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全面服务年”的各项活动,通过丰富网络招聘活动、完善网络服务功能、提高信息发布质量,尽快使网络招聘成为毕业生求职择业的主渠道。教育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国家大学生就业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和网上联合招聘制度,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联盟每季度要定期举行综合性、大规模的网上联合招聘活动,同时,要联合多个部门和行业,持续组织开展“国有大中型企业网上双选活动”、“全国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活动”、“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网络招聘服务活动”、“全国铁路行业企事业单位网上招聘周”、“全国卫生行业网上招聘服务周”等分行业、分专业的网上招聘活动。各地政府要督促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并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平台,整合部门和市县的各类招聘信息资源,定期开展相应的网上求职招聘活动。高等学校要添置远程面试设备,完善校园服务网的功能,通过服务信息化,努力降低毕业生求职成本,帮助学生实现就业。
  各地要切实加强针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求职推荐、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多种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设立毕业生就业服务常设场所,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要实现相互贯通和信息共享。各地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涉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招聘活动建立审批制度。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各类就业招聘活动的监管,严格规范招聘收费行为。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应向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上述机构举办的就业招聘会,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免收门票。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大规模招聘会,严厉打击虚假招聘行为,加强对招聘活动的安全保卫措施。
  六、重点帮助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落实就业
  高等学校要针对困难家庭毕业生的特点和需求开展就业指导,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服务和重点推荐,并尽量给予适当求职经济补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纳入政府援助困难群体就业的政策体系。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设立收费项目,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减轻求职负担。各地有关部门要对离校后回原籍的“零就业”家庭未就业毕业生进行逐户逐人登记,优先安排进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给予见习补贴,并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帮助。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切实把党和政府的关爱落实到困难毕业生身上。
  七、以就业和社会需求为导向,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改革
  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学生就业问题对高等学校的生存发展具有突出重要的意义。高等学校要加强市场需求调研,找准办学定位,明确培养目标,主动及时调整学科专业结构。要改革教学内容和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学生的实习实训,大力提高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高等职业学校要努力使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相关专业毕业生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高等学校要加强学校的就业指导能力建设,切实落实“一把手”工程,建立健全就业工作体系,完善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在人员、场地、经费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要开展高校就业指导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加强就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通过多种生动有效的教育形式,引导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合理调整就业预期,积极主动就业。
  八、认真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形成促进就业的良好舆论氛围
  要引导社会、高校、家长、学生树立行行可建功、处处能立业、劳动最光荣的新型就业观和成才观,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要通过持续地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对高校毕业生的重视和关心,宣传政府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大学生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宣传各地、高等学校及用人单位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坚持正面宣传,进一步唤起全社会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形成共同促进大学生就业的良好局面,避免炒作和渲染,努力维护高校和社会稳定。
  目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已进入关键时期,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部署,抓紧开展工作,务求取得实效。请各省级人民政府将贯彻本通知情况于2007年年底前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浏览 2
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

分享
举报
评论
图片
表情
推荐
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

分享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