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服装学院2023年本科招生章程

联合创作 · 2024-08-15 11: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份)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京服装学院,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地址:樱花园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樱花东街甲2号;芍药居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甲1号;牡丹园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29号;北校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曹碾村西。

第四条 学校是我国第一所以服装命名,以“以艺为主、服装引领、艺工融合”为办学特色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培养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层次人才。本科层次招生类别包括:艺术类、普通类。学生学习期满达到毕业条件的,由学校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六条 招生工作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自觉接受上级及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北京市教委的要求,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编制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面向全国招生,部分省份编制分省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分为采用校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录取的招生计划和采用省级统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录取的招生计划2类;普通类专业编制分省招生计划;北京市“双培计划”和“外培计划”编制分区招生计划。

第十条 按教育部要求,学校预留不超过计划总数1%的招生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十一条 符合教育部规定和生源所在省份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要求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二条 学校录取的体检标准执行国家相关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根据专业(类)特点,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轻化工程专业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考生不予录取,服装设计与工程、工业设计、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轻化工程、广告学、传播学、服装与服饰设计、产品设计、艺术与科技、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动画、表演、摄影、绘画、中国画、雕塑、公共艺术专业色觉异常‖度(俗称色盲)考生不予录取,服装设计与工程、工业设计、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轻化工程、广告学、传播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市场营销、文化产业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服装与服饰设计、产品设计、艺术与科技、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动画、表演、摄影、绘画、中国画、雕塑、公共艺术专业不能准确识别红、黄、蓝、绿、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予录取。

第十三条 对在入学考试及体检中弄虚作假的考生,一经发现,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高考改革省份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学校录取时参考。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各省份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的政策性照顾附加分在计算文化考试分数线、录取综合成绩时均不计入总分;普通类专业考生的政策性照顾附加分在投档、录取时均计入总分。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使用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等作为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或按照考生所在地省份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普通类专业根据进档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及录取。对于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录取到招生计划未满的专业;对于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如果需安排同一录取专业的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文史类专业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理工类专业依次按照数学、语文、外语、综合科目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高考改革省份按照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在高考改革省份录取时,考生档案将由生源省份招生考试机构按其相关规定按专业或专业组的模式进行投档,考生须满足我校相关专业当年对选考科目的要求,具体分组及专业选科要求按照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普通理工类专业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的精神。考生须符合生源省份艺术类报考条件、录取规定。美术类专业考生须取得省级美术类专业统考本科合格资格,设计学类、动画专业考生文化考试总成绩须达到生源省份艺术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且总成绩不低于生源省份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80%,美术学类考生文化考试总成绩须达到生源省份艺术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且总成绩不低于生源省份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5%。表演类专业考生须依据各省相关文件要求参加统考且本科合格(未涉及到省统考的省份直接参加校考),考生文化考试总成绩须达到生源省份艺术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条 艺术类各专业按照以下原则录取。

(一)采用校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录取的招生专业

考生须取得我校专业考试合格资格,并且高考填报志愿须与我校校考合格的专业一致,按照以下方式录取:

1.美术类专业

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果综合成绩相等,依次按照专业考试总成绩、语文+数学+外语、语文+数学、语文+外语、语文、数学、外语科目(单科150分制)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1)设计学类、动画专业

综合成绩 = 专业考试总成绩/300×100 + 文化考试总成绩/(生源省份本科(文科/理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80%)×100

(2)美术学类专业

综合成绩 = 专业考试总成绩/300×100 + 文化考试总成绩/(生源省份本科(文科/理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75%)×100

2.表演类专业

按照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果专业考试成绩相等,优先录取文化折算成绩高的考生。

文化折算成绩 = 文化考试总成绩/生源省份本科(文科/理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100

(二)采用北京市美术统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录取的招生专业

考生无须参加我校组织的美术类专业校考,直接填报高考志愿,按照以下方式录取:

按照综合成绩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录取时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果综合成绩相等,依次按照专业考试总成绩、语文+数学+外语、语文+数学、语文+外语、语文、数学、外语科目(单科150分制)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1)设计学类、动画专业

综合成绩 = 北京市美术统考总成绩/300×100 + 文化考试总成绩/(北京市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80%)×100

(2)美术学类专业

综合成绩 = 北京市美术统考总成绩/300×100 + 文化考试总成绩/(北京市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75%)×100

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北京市“双培计划”和“外培计划”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相关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考生入学后公共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非英语语种考生入学后须改学英语。要求美术类专业考生高考外语科目成绩不得低于60分(150分制)。北京市“外培计划”要求艺术类专业考生外语科目成绩不得低于90分(150分制),普通类专业考生外语科目成绩不得低于110分(150分制),我校“外培计划”共同培养院校为英国伦敦艺术大学。

第二十三条 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录取时如有特殊要求,学校将按照要求执行。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按照目前北京市教委和北京市发改委的规定,新生学费收取标准如下:

广告学、传播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市场营销、文化产业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每学年4200元;服装设计与工程、工业设计、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轻化工程每学年4600元;艺术与科技专业每学年8000元;服装与服饰设计、产品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动画、数字媒体艺术、摄影、表演、绘画、中国画、雕塑、公共艺术每学年10000元。

第二十五条 住宿情况

①表演专业学生在樱花园校区住宿、就读。

②其他专业的学生第一学年在北校区住宿、就读;第二学年开始后将根据学校各校区学生宿舍资源情况调配安排住宿,其中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的学生原则上学校不提供住宿,给予每人每学年1600元的交通补贴,确有住宿困难者,可按程序提出住宿申请,根据实际情况,经审批提供住宿。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有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同时,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资助等措施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樱花东街甲2号北京服装学院招生工作处

邮政编码:100029

咨询电话:010-64288364或010-64288375

传真电话:010-64288133

学校网址:https://www.bift.edu.cn/

招生网址:https://bkzs.bift.edu.cn/

电子邮箱:bf64288364@sina.com

微信公众号:北服本科招生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章程同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北京服装学院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浏览 5
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

编辑 分享
举报
评论
图片
表情
推荐
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

编辑 分享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