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重庆交通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招生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重庆交通职业学院2024年普通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名称:重庆交通职业学院
2.办学类型: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3.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4.学习形式:全日制
5.学校标识码:4150014267
6.办学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祥福大道555号(邮编:402247)
7.主管单位: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交通职业学院于2007年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教育部代码:14267)。学校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定向培养军士高校,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教育部国防教育特色学校,重庆市优质高等职业院校,重庆市高水平高职学校培育单位。学校占地面积48.86万平方米,教职工907人,固定资产7.59亿元,图书99.46万册,共开设55个专业。全日制在校生17163人。
第四条 学历证书: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由重庆交通职业学院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为招生工作的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处为学校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与实施普通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原则
第六条 我校2024年面向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数详见当地公布的招考信息。招生对象为参加2024年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及职高、中专、技校毕业生。
第七条 在录取过程中我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报考生源状况,经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录取政策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上级领导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录取原则:
(1)专业平行志愿模式:按考生投档专业确定录取专业。
(2)院校平行志愿模式、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模式: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所在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分排序规则确定位次。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调剂志愿的考生按分数从高到低调剂志愿录取;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则予以退档处理。专业不设分数级差。
(3)顺序志愿模式: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所在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分排序规则确定位次。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调剂志愿的考生按分数从高到低调剂志愿录取;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则予以退档处理。专业不设分数级差。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后续志愿的考生,直至招生计划完成。
第十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降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一条 录取体检标准:我校按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由于工作性质特殊,建议女生谨慎填报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专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专业在招生录取时不作视力要求;如要上船从事船员职业,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2019)要求,其中视力要求为:双眼祼视力均要达到4.6(0.4)及以上,且双眼矫正视力均要达5.0(1.0)及以上。为促进就业,空中乘务、高速铁路客运服务专业建议身体匀称,身体裸露部分无明显疤痕,女生身高1.63米以上,男生身高1.75米以上报考。建议报考前述专业的考生,参照行业用工标准衡量自身视力、身高、形象等身体条件要求后谨慎报考。
学前教育、早期教育专业属于师范类专业,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除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外,还应参照相关省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要求,应慎重考虑是否报考该专业。
外语语种要求:我校各专业均不限制考生外语语种,入学后公共外语统一为英语。
我校部分专业实行专业类招生,专业类招收的学生入学一学期后按我校相关规定执行专业分流。
直招军士生政治和体格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我校开设有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等医药卫生大类专业,该专业毕业生不能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 男女比例:汽车制造与试验技术(火箭军)、工程测量技术(火箭军)、铁道机车运用与维护(火箭军)专业只招男生,其他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 考生需按录取通知书的相关要求到我校报到入学,未经我校同意逾期两周未报到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入学三个月内,我校将对新生进行资格复审,对复查不合格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
第十四条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结束,备案考生名单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重庆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确定的收费标准。学费标准10000-11800元/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管理机构公布的招生计划或学校2024年新生入学须知。学校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一般为每学年1000-1200元/年。学生退(转)学退费,按渝价【2005】487号文件规定执行。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五章 奖学金与助、贷学金
第十六条 我校按照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设有完善的奖助贷资助体系,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可向我校申请办理。主要有: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优秀学生奖学金、企业奖学金等多种奖、助学金。对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给予困难补助和优先安排其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对已开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省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当地的学生资助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助学贷款最高限额为16000元/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重庆交通职业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我校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相关工作,请直接与我校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我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条 联系方式:
1.监督申诉:
监督部门:重庆交通职业学院纪委办公室
监督电话:023-63431777
2.招生服务:
学校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祥福大道555号(邮编:402247)
招生部门:重庆交通职业学院招生处
招生电话:023-63437777
学校网址:http://www.cqjy.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cqjy.edu.cn/Manage/zsc.aspx?Typeid=23
第二十一条 本招生章程由重庆交通职业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若有与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