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联合创作 · 2024-08-15 13:12

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

2019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位于合肥市新站高新区淮海大道300号,“厚学、笃行、奋进、创新”办学理念,坚持走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合作发展之路,重点建设轨道交通、健康养老和学前教育三个专业群,设有轨道交通学院、城市建设学院、健康养老学院、学前教育学院、财务金融学院、商贸管理学院、信息技术学院、思政教学研究部(马克思主义学院)、公共教学部等“七院两部”的教学机构,以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学前教育、护理、老年服务与管理、服装设计与工艺、电子商务、物流管理、国际邮轮乘务管理、建设工程监理、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数字媒体应用技术等40多个专业,涉及工、商、医、教等多个领域。

一、学校全称: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

二、办学层次:全日制大专/高职

三、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四、办学地址:合肥市新站高新区淮海大道300号(邮编:230011)

联系电话:0551-62516137/62516138

学院官网:http://www.cua.edu.cn

   五、颁发证书: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内容按教育部教学〔2002〕15号文件规定填写。

六、体检要求:

(一)考生必须参加安徽省高校招生统一体检,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

(二)国际邮轮乘务管理专业原则上要求考生女生不低于4000px,男生不低于4250px;五官端正、身体匀称、矫正视力不低于4.8(镜片度数不大于600度);无口吃、听力受限、色盲、色弱、跛脚、精神疾病、心脏疾病及传染性疾病等。

(三)护理专业原则上要求考生女生不低于3950px,男生不低于4125px;身体匀称,五官端正,面、颈、手部无明显疤痕,无纹身,走路无明显内外八字,无肢体残疾;听力正常,口齿清楚,无口吃;无色盲、色弱、斜视;无活动的、潜在的急性或慢性疾病,无传染性疾病及精神病史。

(四)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城市轨道交通通信信号技术、城市轨道机电技术等四个专业原则上要求考生无口吃、听力受限、色盲、色弱、跛脚、精神疾病、心脏疾病及传染性疾病等。

七、录取规则

录取工作在安徽教育厅领导下,在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指导下,由学院统一组织录取。

(一)在录取过程中,进档考生按“专业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即对所有进档考生,首先按第一专业志愿分类,按成绩从高到低顺序排列,当人数大于或者等于该专业招生计划数时,则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未被录取者依次按其第二、三等专业志愿投向计划尚未录满的专业,再按其成绩排序参与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其它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服从专业调剂但各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的作退档处理。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二)各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原则上只招收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其他语种的考生亦能报考,但学校各专业外语教学语种以英语为主。

八、学费与住宿费

(一)学费:理工类、艺术类专业3900元/学年、文史类专业3500元/学年。

(二)住宿费:800元/学年。

(三)西藏少数民族学生三年学费减半。

(四)以上收费标准如有变化,按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和安徽省教育厅审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九、资助和奖学金制度

建立了以生源地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为主的国家资助、以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形式多样的校内资助,形成了国家、学院资助与个人自助相结合的立体奖助体系,形成了完善的资助和奖学金制度。

十、招生监督

我校的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上级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社会各界、考生及家长监督。本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有偿招生,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举报电话:0551-62520300(纪检监察室)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举报电话:0551-63609561

举报信箱:jiancha@ahedu.gov.cn

十一、其他须知:

(一)新生入学时,根据自愿原则,凭入学通知书可将户口迁至学院所在地合肥市。

(二)统一录取结束后,学院将及时寄出录取通知书,报考的考生可通过学院网站和省教育厅网站查询录取情况。凡未按学院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来校报到注册,且又未说明原因的考生,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三)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四)本章程由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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