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医科大学2010年招生章程
为了保证2010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福建医科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福建医科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福建医科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福建医科大学
第四条 办学性质、层次:省属公办本科院校
第五条 学校简况:福建医科大学创建于1937年,具有73年的建校历史。学校现有台江和上街2个校区,占地面积1300余亩。现有19个学院、部,25个本科专业(方向)。各类在校生22000多人,其中本科生11000多人,博士、硕士生近2100多人。有博士学位授权点22个,硕士学位授权点59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2个。有附属医院(含临床医学院)12所,其中:综合性附属医院(含临床医学院)11所、附属口腔医院1所。有教学医院28所,另有38个专业实践教学基地。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2010年招收普通本科2390人。面向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具体招生计划、学制及录取批次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生办或考试院编印公布的考生填报志愿手册为准。
第七条 福建医科大学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介、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执行省招委会的规定,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
第九条 我校的调档比例按照生源省份的调档比例规定执行。
第十条 认真执行国家教育部和省招委会制定的各项政策规定,录取考生时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十一条 在录取过程中,尊重考生的志愿。
第十二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目前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多门核心课程部分章节采用汉语、英语双语教学。
第十四条 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录取,按省招委会、省高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高招办有关照顾录取政策的规定,对政策允许加分、适当降分均需由省高招办按规定投档,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批准后方能录取。
第五章 调配原则
第十六条 在省高招办每轮出档考生中,按计划结合考生专业志愿及出档成绩择优录取,不设相关科目成绩及加试要求。对于各省的投档具体要求,由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在各省(市、自治区)出档的考生中,根据公布的专业招生计划,按考生的专业志愿和分数以“专业级差”方式进行专业调配。一二专业级差5分,二三专业级差5分,三四专业级差5分,后不设专业级差。对填报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分数优先模式随机投到计划未完成专业。专业调配时可使用10分调剂权。
第十八条 超出专业计划录取人数的考生,可以往生源不足的专业调剂。
第十九条 所报志愿考生不足的专业,可从服从志愿调剂的考生中进行调剂。
第六章 录取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工作公平竞争、公正选拨、公开透明的原则执行,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选录取新生。要求全体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六公开”制度,以及在招生工作中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的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组织或个人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等“六不准”规定,切实维护招生部门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省招委会《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廉政建设制度》和《福建医科大学招生工作廉政规定》。如有违纪行为发生,将认真追究,从严处理。监督电话:0591-22862537。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二条 专业及收费标准:临床医学(本硕连读)、临床医学、临床医学(眼与视光学方向)、口腔医学、药学、药物制剂等专业6200元/学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学、麻醉学、康复治疗学、预防医学、护理学等专业5800元/学年;应用心理学、社会工作、公共事业管理、英语等专业5000元/学年。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等复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同时,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为辅的资助体系,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资助。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完成学业后,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分别颁发福建医科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
咨询、传真电话:0591-22862539
学校地址:
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学园路1号(上街校区) 邮政编码:350108
福州市交通路88号(台江校区) 邮政编码:350004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我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福建医科大学
二О一О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