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沈阳音乐学院本科招生章程
一、学校自然情况说明
(一)学校全称:沈阳音乐学院
(二)办学地点及校址:
1.三好校区: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61号。招生专业:艺术史论、音乐学(五年制)、音乐表演、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录音艺术。
2.桃仙校区:沈阳市浑南区凤凰大街9号。招生专业:舞蹈表演、舞蹈编导。
3.长青校区:沈阳市浑南区文汇街18号。招生专业:艺术与科技、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影视摄影与制作、戏剧影视文学、戏剧影视美术设计、音乐表演、音乐学、舞蹈学、音乐表演(中外合作办学)。
4.大连校区:大连校区暂迁沈阳教学,大连分院音乐教育系、声乐系、钢琴系、管弦系、民乐系新生就读地点为三好校区,大连分院舞蹈系新生就读地点为长青校区。招生专业: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表演、舞蹈学。
(三)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四)办学层次:本科
(五)办学形式:全日制
(六)主要办学条件:校园占地面积50.1万平方米(约合751.3亩),生均教学行政用房面积20.9平方米,生均宿舍面积8.7平方米;生师比8.0:1;专任教师1199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为38.5%,具有研究生学位以上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为66%;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2444.2元,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12539.1元;图书70.9万册,生均图书71.5册。
(七)宿舍分配:2023级新生宿舍标准(4、6、8)人间。宿舍分配方案:2023级新生入学采取学校按照院(系)相对集中的原则统一分配。
二、计划特别说明
(一)所有专业均无外语语种限制。新生入学后,外语授课语种为英语。
(二)所有专业均无男女生比例要求。
(三)招生计划按照主管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执行。
(四)无预留计划。
(五)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设置的招生专业(类),对选考科目的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当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院官方网站公告为准,采用“3+1+2”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选考科目为历史学科类(与2019年公布的选考科目保持一致)。
三、艺术类专业设置说明
(一)2023年本科招生专业
序号 |
专业 代码 |
艺术类 专业名称 |
学制 |
科类1 (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 |
科类2 (采用“3+1+2”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 |
授予学位门类 |
学费 (元/年﹒生) |
1 |
130101 |
艺术史论 |
四年 |
文理兼招
|
历史学科类 |
艺术学 |
8000 |
2 |
130201 |
音乐表演 |
四年 |
15400 |
|||
3 |
130202 |
音乐学 |
五年 |
8800 |
|||
4 |
四年 |
15400 |
|||||
5 |
130203 |
作曲与作曲 技术理论 |
五年 |
14000 |
|||
6 |
四年 |
14000 |
|||||
7 |
130204 |
舞蹈表演 |
四年 |
15400 |
|||
8 |
130205 |
舞蹈学 |
四年 |
14000 |
|||
9 |
130206 |
舞蹈编导 |
四年 |
14000 |
|||
10 |
130301 |
表演 |
四年 |
文理兼招
|
历史学科类 |
艺术学 |
13000 |
11 |
130304 |
戏剧影视文学 |
四年 |
13000 |
|||
12 |
130305 |
广播电视编导 |
四年 |
13000 |
|||
13 |
130307 |
戏剧影视 美术设计 |
四年 |
14000 |
|||
14 |
130308 |
录音艺术 |
四年 |
14000 |
|||
15 |
130309 |
播音与主持艺术 |
四年 |
13000 |
|||
16 |
130509T |
艺术与科技 |
四年 |
14000 |
|||
17 |
130311T |
影视摄影与制作 |
四年 |
14000 |
|||
18 |
130201H |
音乐表演 (中外合作办学) |
四年 |
65000 |
(二)2023年本科招生专业(招考方向)
专业名称及代码 |
招考方向 |
教学单位 |
就读地点 |
|
艺术史论 130101 |
音乐学系 |
三好校区 |
||
音乐学 130202 |
音乐学理论(五年制) |
|||
音乐学 130202 |
音乐学(四年制) |
音乐教育学院 |
音教系 |
长青校区 |
声乐教育系 |
||||
民族声乐教育系 |
||||
键盘器乐教育系 |
||||
管弦器乐教育系 |
||||
民族器乐教育系 |
||||
作曲与作曲技术 理论 130203 |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五年制) |
作曲系 |
三好校区 |
|
视唱练耳 |
||||
录音艺术 130308 |
||||
音乐表演 130201 |
乐队指挥 |
|||
合唱指挥 |
||||
音乐表演 130201 |
美声演唱 |
声乐歌剧系 |
三好校区 |
|
胡明健声乐专家组 |
三好校区 |
|||
音乐表演 130201 |
民族声乐演唱 |
民族声乐系 |
三好校区 |
|
音乐表演 130201 |
钢琴演奏 |
钢琴系 |
三好校区 |
|
手风琴演奏 |
||||
音乐表演 130201 |
长笛演奏 |
管弦系 |
三好校区 |
|
双簧管演奏 |
||||
单簧管演奏 |
||||
大管演奏 |
||||
古典萨克斯演奏 |
||||
圆号演奏 |
||||
小号演奏 |
||||
长号演奏 |
||||
大号演奏 |
||||
小提琴演奏 |
||||
中提琴演奏 |
||||
大提琴演奏 |
||||
低音提琴演奏 |
||||
竖琴演奏 |
||||
古典吉他演奏 |
||||
古典打击乐演奏 |
||||
音乐表演 130201 |
竹笛演奏 |
民族器乐系
|
三好校区 |
|
笙演奏 |
||||
唢呐演奏 |
||||
管子演奏 |
||||
柳琴演奏 |
||||
琵琶演奏 |
||||
阮演奏 |
||||
扬琴演奏 |
||||
古筝演奏 |
||||
古琴演奏 |
||||
箜篌演奏 |
||||
二胡演奏 |
||||
板胡演奏 |
||||
大提琴演奏 |
||||
低音提琴演奏 |
||||
民族打击乐演奏 |
||||
音乐表演 130201 |
流行演唱 |
现代音乐学院 |
流行声乐系 |
长青校区 |
流行萨克斯演奏 |
流行器乐系 |
|||
电吉他演奏 |
||||
电贝司演奏 |
||||
流行打击乐演奏 |
||||
爵士钢琴与合成器演奏 |
||||
电子管风琴演奏 |
电子管风琴系 |
|||
艺术与科技 130509T |
键盘乐器修造 |
音乐科技系 |
长青校区 |
|
弦乐器制作 |
||||
管乐器维修 |
||||
乐音与健康 |
||||
舞蹈表演 130204 |
中国民族民间舞表演 |
舞蹈学院 |
桃仙校区 |
|
中国古典舞表演 |
||||
芭蕾舞表演 |
||||
国际标准舞表演 |
||||
现代舞表演 |
||||
舞蹈编导 130206 |
||||
舞蹈学 130205 |
舞蹈学院 |
长青校区 |
||
表演 130301 |
影视表演 |
戏剧影视学院 |
戏剧影视表演系 |
长青校区 |
音乐剧表演 |
音乐剧系 |
|||
戏剧影视文学 130304 |
戏剧影视文学系 |
|||
广播电视编导 130305 |
广播电视编导系 |
|||
影视摄影与制作 130311T |
影视摄影与制作系 |
|||
播音与主持艺术 130309 |
播音与主持系 |
|||
戏剧影视美术设计 130307 |
戏剧影视美术设计系 |
|||
音乐学 130202 |
音乐学(四年制) |
大连 分院 |
音教系 |
三好校区 |
音乐表演 130201 |
美声演唱 |
声乐系 |
||
民族声乐演唱 |
||||
流行演唱 |
||||
音乐表演 130201 |
钢琴演奏 |
钢琴系 |
||
手风琴演奏 |
||||
音乐表演 130201 |
长笛演奏 |
大连 分院 |
管弦系 |
三好校区 |
单簧管演奏 |
||||
双簧管演奏 |
||||
大管演奏 |
||||
古典萨克斯演奏 |
||||
圆号演奏 |
||||
小提琴演奏 |
||||
低音提琴演奏 |
||||
音乐表演 130201 |
竹笛演奏 |
民乐系 |
||
唢呐演奏 |
||||
琵琶演奏 |
||||
扬琴演奏 |
||||
古筝演奏 |
||||
二胡演奏 |
||||
舞蹈表演 130204 |
中国古典舞表演 |
舞蹈系 |
长青校区 |
|
中国民族民间舞表演 |
||||
舞蹈学 130205 |
||||
音乐表演 (中外合作办学) 130201H |
流行演唱 |
国际学院 |
长青校区 |
四、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说明
普通高校学生本科学习期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沈阳音乐学院本科毕业证书;达到沈阳音乐学院学位授予标准,颁发沈阳音乐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五、收费情况说明
(一)学费和住宿费收取标准
1.各招生专业学费标准详见本章程第2—3页艺术类专业设置说明,最终以辽宁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2.住宿费收费标准:三好校区800元/学年;长青校区六人间1000元/学年,八人间800元/学年;桃仙校区四人间1200元/学年,六人间1000元/学年。
(二)学费和住宿费的退费办法
学生须于每学年开学报到时一次性交齐该学年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照辽教发〔2006〕76号文件相关规定,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三)奖、助学办法
奖、助学办法具体包括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院奖学金、学费减免等内容,按规定通过申报、评审、公示后执行。
1.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辽宁省政府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一等每人每年4400元,二等每人每年2750元)。
2.生源地助学贷款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贷款金额。
3.学院奖学金:包括学业奖学金(一等每人每年3000元,二等每人每年2500元,三等每人每年1500元)、励志奖学金(奖励金额为参评年度所获得其他奖学金金额的20%)、荣誉奖学金(按获奖等级每人每年奖励500元至5000元不等)、创新创业奖学金(按获奖等级每人每年奖励200元至10000元不等)。
4.孤儿大学生在读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规定予以减免。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按照《沈阳音乐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六、中外合作办学与国际学院方面说明
我院经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为沈阳音乐学院与意大利CPM音乐学院合作举办音乐表演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招考方向为流行演唱。学生录取后就读于我院国际学院。有关说明如下:
(一)在本校同批次录取。
(二)招生方式及招生计划
1.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入学考试,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招生政策,与我院招收中国籍学生执行相同招生政策和标准。
2.招生计划70人。
(三)按照中意双方共同制定的教学培养方案,引进意方师资和核心课程,学生第一年至第三年由中意双方教师共同授课,在我院完成规定学业,注册中外双方学籍,符合申请就读、签证条件并经考试合格者,可自愿申请前往意大利CPM音乐学院完成第四年学习。
(四)证书发放有关事项
1.第四年赴意学习的学生,完成我院与意大利CPM音乐学院课程,符合我院与意大利CPM音乐学院的毕业条件,将获得由沈阳音乐学院与意大利CPM音乐学院颁发的两校学士学位证书,以及沈阳音乐学院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意方证书获得意大利教育部和欧盟认证,同时获得中国教育部涉外监管网认证。)
2.第四年未赴意学习的学生,将在我院完成第四年学习任务,成绩合格且符合毕业及学位授予条件的,将获得沈阳音乐学院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七、报考说明
(一)报名条件
1.符合生源所在省份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2.考生在报名前,须提前了解确认本人所报专业符合生源所在省份对艺术类统考(联考)的相关要求和我院本科招生网发布的《2023年沈阳音乐学院本科招生专业和各省统考(联考)子科类对应表》要求,因考生报考专业不符合上述规定而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二)招生范围
1.艺术史论专业2023年仅面向辽宁省、黑龙江省、吉林省和山东省招生。
2.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2023年仅面向辽宁省、黑龙江省、吉林省、山东省、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和湖南省招生。
3.广播电视编导专业2023年仅面向辽宁省、黑龙江省、山东省、内蒙古自治区和广东省招生。
4.戏剧影视文学专业2023年仅面向辽宁省、山东省和安徽省招生。
5.除上述专业外,其他各专业面向全国招生(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的华侨、港澳台考生除外)。
(三)考评点设置
2023年招生专业考试校考考评点设在三好校区(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61号)。
(四)报名方式
考生均须通过网上报名缴费方式,不接受现场报名及其他缴费方式。(五)报名须知
1.报名及缴费须按规定时间完成,逾期系统关闭,不予办理。具体报名时间及安排在我院本科招生网“公示公告”栏发布。网址:http://www.sycm.edu.cn/info.aspx?DWid=66。
2.“沈阳音乐学院招生办”微信公众号:sycmbkzs
3.考生应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认可本章程所述的各项考试、录取规则等有关要求后再进行报名。
4.考生网上报名时,须按网上的提示和要求如实填写本人基本信息,上传相关证件,选择报考专业,进行网上缴费,慎重执行“确认、提交”等操作,一旦提交成功,报考信息不得更改,考生无论是否参加考试其所交纳费用一律不退。
5.凡因不按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漏填等造成影响考试及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6.考生只能报考一个招考方向,不得兼报。
(六)考试时间
具体考试时间及安排在我院本科招生网“公示公告”栏发布。
网址:http://www.sycm.edu.cn/info.aspx?DWid=66
(七)报考费用
初试费每专业100元,复试费每专业100元;初试、复试一并进行的专业收费200元。
八、考试须知
(一)专业考试方式
专业考试方式最终以我院本科招生网“公示公告”栏发布为准。
网址:http://www.sycm.edu.cn/info.aspx?DWid=66
(二)校考专业最终成绩计算
1.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五年制)、视唱练耳、乐队指挥、合唱指挥招考方向及录音艺术专业:初试与复试成绩相加为专业最终成绩,专业笔试科目须达到该科目试卷分值的60%方可获得复试及录取资格;视唱成绩不计入专业最终成绩,只划定合格分数线。
2.音乐学(四年制)、舞蹈学、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所有科目专业考试成绩相加为专业最终成绩。
3.音乐表演(合唱指挥、乐队指挥除外)、舞蹈表演、舞蹈编导、音乐表演(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复试成绩为专业最终成绩。
4.音乐学(五年制)、艺术与科技、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初试与复试成绩相加为专业最终成绩,专业笔试科目须达到该科目试卷分值的60%方可获得录取资格。
5.基本乐理、听音成绩不计入专业最终成绩,只划定合格分数线。
(三)专业考试注意事项
1.考生须严格按照专业考试要求全程参加所报专业的所有科目考试,缺考任一科目考试,校考专业最终成绩视为无效。
2.报考我院音乐学(四年制)专业的考生演唱唱法及演奏乐器要求如下:
院 |
系 |
演唱唱法 |
演奏乐器 |
音乐教育学院 |
音乐教育系 |
美声/民声 |
钢琴 |
声乐教育系 |
美声 |
钢琴 |
|
民族声乐教育系 |
民声 |
钢琴 |
|
键盘器乐教育系 |
美声/民声/流行 |
钢琴、手风琴 |
|
管弦器乐教育系 |
美声/民声/流行 |
长笛、双簧管、单簧管、大管、古典萨克斯、圆号、小号、长号、大号、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古典打击乐 |
|
民族器乐教育系 |
美声/民声/流行 |
竹笛、笙、唢呐、管子、柳琴、琵琶、阮、扬琴、古筝、古琴、二胡、板胡、民族打击乐、马头琴 |
|
大连分院 |
音乐教育系 |
美声/民声 |
钢琴 |
3.校考专业最终成绩统一于2023年4月20日后在沈阳音乐学院本科招生网上发布。
(四)文化课考试
考生均须参加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九、录取原则
(一)执行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规定的批次设置以及投档原则。
(二)艺术史论专业2023年仅面向辽宁省、黑龙江省、吉林省和山东省招生。广播电视编导专业2023年仅面向辽宁省、黑龙江省、山东省、内蒙古自治区和广东省招生。戏剧影视文学专业2023年仅面向辽宁省、山东省和安徽省招生。以上专业对考生无艺术专业统考(联考)或校考要求,在普通类专业相应批次录取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执行相应批次录取规则,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三)除艺术史论、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外,其他专业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自行划定各省文化课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自划线原则上不低于生源省份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
1.音乐学(五年制)、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五年制、视唱练耳)、录音艺术、音乐表演、舞蹈表演、舞蹈编导、艺术与科技、影视摄影与制作、音乐表演(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面向全国招生,使用校考各专业最终成绩按志愿优先的方式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文理统一排队。
2.音乐学(四年制)、舞蹈学、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面向全国招生,辽宁省考生使用辽宁省艺术类统考成绩按志愿优先的方式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非辽宁省考生使用校考各专业最终成绩按志愿优先的方式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文理统一排队。
3.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2023年仅面向辽宁省、黑龙江省、吉林省、山东省、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和湖南省招生,使用考生生源所在省的美术类统考(联考)成绩按志愿优先的方式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四)录取排名末位同分者,依次按高考文化课总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五)艺术史论、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执行各省招考委关于高考加分的规定;其他专业均不执行各省招考委关于高考加分的规定。
(六)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其他按照教育部、卫健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十、入学
被录取的新生须按入学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待入学时须提供相关书面材料销假。未请假及请假逾期者(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所有录取的考生,在开学后三个月内,须参加我院组织的材料复核和专业复测。对复测不合格、入学前后两次测试成绩差异显著的考生,我院将组织专门调查。经查实属提供虚假作品材料、替考、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行为的,取消该生录取资格,并通报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倒查追责。
辽宁省内和辽宁省外年满18周岁以上的新生可自愿选择是否迁转户口;截至报到日期,未满18周岁的新生不予迁转户口。
三好校区沈阳市三环以内户籍学生为走读生,长青校区沈阳市二环以内户籍学生住宿自愿,其他所有新生均须住校。
十一、联系方式
沈阳音乐学院招生办公室 微信公众号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61号
邮政编码:110818
电 话:(024)23894405
传 真:(024)23894405
十二、其他
自2024年起,我院将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21〕3号)和各省份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对我院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的相关事宜进行调整,具体方案以我院2024年招生章程为准。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或各省份招生政策调整,学院将按照教育部或各省份最新招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