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精神病人福利机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精神病人福利机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28号)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
支持精神病人福利机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4〕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精神病人福利机构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制定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精神病人福利机构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2014年6月18日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精神病人
福利机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精神病人福利机构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精神病人福利机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2014年至2015年利用中央财政安排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进行建设的精神病人福利机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精神病人福利机构,是指对城镇“三无”、农村五保、流浪乞讨人员、复员退伍军人等城乡特殊困难群体中精神障碍患者开展救治、救助、康复、护理和照料等服务的精神病人社会福利院。
第四条 用于项目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讲求绩效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项目资金用于支持地级精神病人福利机构新建、迁建、改扩建和配置设备。
第六条 新建、迁建精神病人福利机构的资助标准为每个3000万元,改扩建精神病人福利机构的资助标准为每个2000万元。
第七条 项目重点资助在本地区具有填补空白意义或有辐射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具有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康复、长期护理照料等服务功能的精神病人福利机构。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项目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项目整体规划、申报办法和项目申报书范本,下达各地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建设指标;
(二)省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申报办法和申报书范本组织本地区申报工作,经审核并提出意见形成申报文件后,上报民政部和财政部;
(三)民政部会同财政部组织评审立项。
第九条 项目申报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项目所在地政府应当无偿提供土地,项目须经所在地政府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
(二)每个新建、迁建项目新增床位应当不少于300张,每个改扩建项目新增床位应当不少于200张;
(三)项目建设主体应当包括门诊室、医技科室、工疗室、康复训练(医疗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护理照料、保障系统等设施用房,无障碍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要求,医疗设备的配置标准应当符合卫生部门的要求。
第十条 项目申报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本地区医疗保障水平和社会救助等配套政策,特别是特殊困难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政策等情况;
(三)项目后续管理运转方式;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申报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预算由财政部按照项目资金资助标准和各地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建设指标,按年度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229类“其他支出”60款“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02项“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公告报告
第十七条 由项目资金资助建设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应当在显著位置标识“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字样。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民政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报送财政部和民政部。
第十九条 省级民政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