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23号)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
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76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原建设部报来《关于申请批准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与注册收费的函》(建综函〔2007〕16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7号)规定,经研究,现将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所属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在组织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建设部门”)收取的基础考试(2科)考务费标准为每人每科25元,专业考试(2科)考务费标准为每人每科30元。
二、省级建设部门向考生收取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在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执行。
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评论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23号)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招标师职业水平
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63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原人事部《关于申报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国人部函〔2007〕27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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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2015年27号)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
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1217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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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2009年30号)
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
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1034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报请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函》(国认财函〔2009〕11号)收悉。为进一步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就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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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四项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 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30号)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四项执业资格考试
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100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经研究,现将重新核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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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2015年23号)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
《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1006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管理,规范注册收费行为,保障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工作健康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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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2011年5号)
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
查询服务中心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2432号
公安部:
你部《关于申请核定身份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公科信〔2010〕61号)收悉。考虑到你部所属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查询中心”)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负责全国公民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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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2008年34号)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
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1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近年来,各地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实施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加强了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管,有效遏制了涉农乱涨价和乱收费行为,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但是,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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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4号)
财政部国家计委
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现就考试收费管理的有关事宜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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