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便民利民工作的意见(2017年17号)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便民利民工作的意见
司发通〔2016〕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充分发挥公证工作职能作用,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公证服务的需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证便民利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公证便民利民工作的重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证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发展公证法律服务业作出了重要部署,为公证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地公证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公证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服务为民,建立健全便民利民工作机制,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公证工作也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主要是:有的公证机构办证效率不高,手续比较繁琐,出证周期较长;有的服务收费不够规范;一些公证机构质量管理不严,甚至出具瑕疵或者错误公证书,等等。这些问题影响了公证职能作用的发挥,影响了公证工作的社会形象。加强公证便民利民工作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关系到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全面依法治国的顺利推进。各地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公证便民利民工作的重要意义,教育引导广大公证员牢固树立执业为民的理念,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公证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检验公证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切实提高公证便民利民工作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公证便民利民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措施
进一步加强公证便民利民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执业为民,依法履行公证工作职责,深入开展民生领域公证服务,精简公证办理手续,推进公证信息化服务,依法规范公证收费,提高公证服务质量,完善便民服务设施,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根据以上指导思想,进一步加强公证便民利民工作的主要措施是:
(一)深入开展民生领域公证服务。认真办理婚姻、收养、遗嘱、继承、抚养、赡养、监护、劳务、财产分割等涉及公民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家庭关系的公证业务,为公民个人处置财产、确认权利、维护权益等提供公证法律服务。紧紧围绕土地承包、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劳动关系、环境保护等社会矛盾易发多发领域,贴近人民群众就业就学、医疗养老、社会保障等民生利益诉求,认真办理拆迁补偿安置、入学派位、保障房分配、医疗纠纷赔偿等公证业务。通过开展公证服务进社区活动等多种形式,为人民群众提供热情、周到、方便、快捷的公证服务。
(二)精简公证办理手续。要简化办证流程。申请人申办公证时,公证机构应当一次性明确告知所需资料及获取材料的途径和方式,减少当事人现场排队等候时间和往返公证机构次数。要简化办证手续。有条件的地方,公证机构要充分运用户籍、婚姻、工商登记、银行征信等公共信息资源,对公证当事人身份信息、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查核实。能够运用信息手段核实的事项,可以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要严格办证时限。尽量缩短办证周期,提高办证效率,能尽快出证的应当尽快出证。当事人能够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且不需要核实的,公证机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法律关系简单的公证事项,可压缩为10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
(三)推进公证信息化服务。要完善网上公证业务办理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推进公证服务方式规范化、科学化。要建设公证业务网络服务平台,提高公证受理、登记、审批、出证等环节信息化水平。要运用互联网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手段,提供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受理条件、办证流程、材料手续及办公地址、执业区域、服务电话等信息,方便当事人查询。对于具备网上申办条件的公证事项,要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反馈。
(四)依法规范公证收费。要认真落实公证收费公示制度。公证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制度,在本机构显著位置和网站首页公示公证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依法减免公证收费。公证机构办理与给付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关的公证事项,办理与领取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办理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证明,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时,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公证服务费用。推行小额遗产继承公证费用减免制度,降低当事人成本。倡导对80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免收公证费。
(五)提高公证服务质量。健全完善公证执业日常监督管理机制,完善公证质量监管制度和公证各环节工作标准。加强公证员队伍质量意识教育,教育引导广大公证员自觉加强以诚信为重点的职业道德建设,杜绝出现假证、错证。要在公证执业中强化红线意识、坚守底线思维,不准未履行公证受理、登记、审批等程序私自出具公证书,不准为虚假的公证申请人或者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不准违规收费,利用办证谋取私利或者向经办人、中间人支付回扣、介绍费等,不准与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六)完善便民服务设施。公证机构要设立便民指示牌、咨询台,在服务大厅配备便民设施和适老用品等,有条件的公证机构要为当事人提供网络、复印等便利。对残疾人、孕妇、老年人等当事人,设立公证办理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出证。要设立服务热线电话,完善热线受理、转办、回访、督办工作流程,规范接听用语,统一答复标准,及时高效解答。要改进窗口服务态度,推进公证行业服务窗口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升公证服务社会满意度。
三、切实把公证便民利民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把进一步加强公证便民利民工作摆上重要日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加强公证便民利民工作的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本地区加强公证便民利民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和公证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地公证协会要将加强公证便民利民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本地区公证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和服务窗口整治活动。要设置监督举报电话,畅通公证办理监督渠道,及时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反馈处理情况。要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推广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推动公证便民利民工作有效开展。
(三)做好宣传工作。各地要利用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加强公证便民利民工作的措施和要求,宣传公证队伍中涌现出来的优秀典型、先进事迹,宣传加强公证便民利民工作取得的成效,为公证事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司 法 部
201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