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

联合创作 · 2011-12-29 00:00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

(2011年12月2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结合我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区范围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车船税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船税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西藏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 除《车船税法》规定的免税车船外,我区下列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

(一)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

(二)农牧民生产经营用车船;

(三)由农牧民拥有并主要在农牧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挂车、半挂牵引车、客货两用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四)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人员和残疾人员自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挂车、半挂牵引车、客货两用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船。

第五条 车船税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第六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第八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一次缴清全年税款。纳税年度的起讫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 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农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要按年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车船管理信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的管理;保险机构要确保足额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十条 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船入籍、转籍、过户、定期检验时,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车船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14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藏政发[2007]88号)同时废止。

附件:西藏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西藏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

│ │ │我区年基准税│ │

│ 税 目 │ 计税单位 │ 额(元) │ 备 注 │

│ │ │ │ │

├──────┬─────────────┼─────┼──────┼───────┤

│ │1.0升(含)以下的 │ 每辆 │ 60 │ │

│ ├─────────────┼─────┼──────┤ │

│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 每辆 │ 300 │ │

│ ├─────────────┼─────┼──────┤ │

│乘用车按发动│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 每辆 │ 360 │ │

│机气 缸容量 ├─────────────┼─────┼──────┤核定载客人数9 │

│(排气量)分│2.0升以上至2.5升5(含)的 │ 每辆 │ 660 │ 人(含)以下 │

│档 ├─────────────┼─────┼──────┤ │

│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每辆 │ 1200 │ │

│ ├─────────────┼─────┼──────┤ │

│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 每辆 │ 2400 │ │

│ ├─────────────┼─────┼──────┤ │

│ │4.0升以上的 │ 每辆 │ 3600 │ │

├──────┼─────────────┼─────┼──────┼───────┤

│ │ 大型客车 │ 每辆 │ 600 │ 核定载客人 │

│ │ │ │ │ 数≥20人 │

│客车 ├─────────────┼─────┼──────┼───────┤

│ │ 中型客车 │ 每辆 │ 480 │ 核定载客人数 │

│ │ │ │ │ 10-19人 │

├──────┼─────────────┼─────┼──────┼───────┤

│ │ 半挂牵引车 │ │ │ │

│ ├─────────────┤ │ │ │

│ │ 三轮汽车 │整备质量每│ │ │

│ ├─────────────┤ 吨 │ 16 │ │

│ │ 低速载货汽车 │ │ │ │

│ ├─────────────┤ │ │ │

│ │ 客货两用车 │ │ │ │

├──────┼─────────────┼─────┼──────┼───────┤

│挂车 │ │整备质量每│ │ │

│ │ │ 吨 │ 8 │ │

├──────┼─────────────┼─────┼──────┼───────┤

│专用作业车 │ │整备质量每│ 16 │ (不包括拖拉 │

│ │ │ 吨 │ │ 机) │

├──────┼─────────────┼─────┼──────┼───────┤

│轮式专用机械│ │整备质量每│ 16 │ │

│车 │ │ 吨 │ │ │

├──────┼─────────────┼─────┼──────┼───────┤

│摩托车 │ │ 每辆 │ 3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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