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标准 国家级重点高级技工学校评估标准 国家级重点技师学院评估标准(2013年1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
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评估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推动示范性技工院校建设,促进技工院校提升办学水平,根据《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和《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我部决定将原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调整为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评估,包括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国家级重点高级技工学校和国家级重点技师学院评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本地区技工院校办学实际出发,综合考虑产业结构调整、技能人才结构和劳动者就业需求等,科学统筹规划本区域三类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的数量和布局。要依照《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标准》(附件1)、《国家级重点高级技工学校评估标准》(附件2)和《国家级重点技师学院评估标准》(附件3),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开展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评估工作,具体评估细则另行印发。
二、评估工作要坚持自愿原则,实行自主申报。申报院校对照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评估标准先进行自评,按要求将申请报告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成由国家级或省级技工院校督导员参加的专家评估小组,严格对照评估标准,对申报院校的申报材料进行初评,提出专家评估意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学校申报材料和专家组评估报告要严格审核,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通过初评的院校的申报材料报送我部;我部将委托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组织专家组进行复评,提出复评意见;对拟确定的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我部公布为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
三、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按照《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执行,各地应及时将新设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名单报送我部。此通知下发前确定的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不需再重新申报。
附件:1.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标准
2.国家级重点高级技工学校评估标准
3.国家级重点技师学院评估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3年1月28日
附件1
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标准
第一章 办学方向
第一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二条 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坚持校企合作基本办学制度,培养生产、经营和服务一线的技能人才。
第三条 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以培养中级技工为主,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二章 办学条件
第四条 领导班子结构合理、分工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勤政廉洁,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开拓创新能力和科学民主、求真务实的作风,具有先进的办学理念、丰富的技能人才培养经验。领导班子对学校长远发展有战略规划。
第五条 培养规模应达到3000人以上。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1500人,年职业培训规模1500人次以上。
第六条 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5.3万平方米(约80亩),建筑面积不少于4万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2万平方米。各种建筑、场地和设施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满足学校办学需要。
第七条 常设专业不少于4个,各常设专业有专业建设规划。重视特色专业和示范专业建设。
第八条 拥有满足教学需要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设备总值不低于1500万元。示范专业实习场所与企业工作环境接轨,主要设备设施具有先进性。
第九条 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体育锻炼需要的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运动场地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图书馆藏书5万册以上,其中专业图书50%以上,报刊杂志不少于80种。
第十条 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育师生比不低于1∶20。兼职教师不超过教师总数的1/3。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70%,其中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占20%以上。理论实习教学一体化教师达到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40%以上。
第十一条 教师学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占25%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具备相关职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有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应不低于40%。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职业高级技能及以上职业资格,其中具有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或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占40%以上。
第十二条 具备稳定可靠的与培养规模相适应的办学经费保障。办学经费(含生均经费等)不低于当地同类同层次学校标准。
第十三条 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后勤服务设施。生活设备设施能够满足学生住宿和就餐等需要。
第十四条 建有功能齐全的校园网和学校管理信息系统,并建有数字化教学资源库、教学平台。主要教学场所配有必要的多媒体设备。使用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原则上具备3年以上技工学校办学资历。
第三章 学校管理
第十六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了规范的教学管理、学生管理、人事和劳资管理、财务和资产管理、饮食和卫生管理、安全和风险管理等制度,并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 教学管理规范。有较完备的技能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使用规范,不使用盗版教材。建立了可持续改进的教学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八条 设有教学研究机构,重视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和方法的研究。积极开展教学改革,不断创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重视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制订并实施教师专业能力发展和职业素养提高计划。建立了教师业务进修制度,保证专业课教师每人每两年不少于两个月的企业生产实践。
第二十条 重视德育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民行为规范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突出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职业素养的培养,重视学生职业指导、心理咨询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一条 建立了科学的学生评价体系,实施过程性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全面评价学生的学业成绩、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建立了教学评价反馈体系,重视生产实习学生管理和对毕业生的跟踪调查,持续改进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实行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和管理贯穿于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和实习全过程。有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处置突发事件及时有效,无重大人身安全或设备设施责任事故。
第二十三条 行政管理科学,后勤保障有力。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合理。卫生保健和心理咨询设施和场所齐全、配有专业人员,工作开展效果好。校舍和设备设施完好,校园环境宜人。
第四章 培养模式
第二十四条 实行校企合作培养技能人才模式,不断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制度,探索多种有效的校企合作方式,与企业建立了互利双赢合作机制。参与或牵头开展集团化办学,促进区域技工教育发展。
第二十五条 建立了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学校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在学校的发展方向、培养模式等方面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
各专业建立了行业、企业专家和学校骨干教师组成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沟通行业、企业发展与技能人才培养需求等信息,对专业设置、教学计划、教材、教学方法等予以有效指导。
第二十六条 聘请企业高技能人才或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充分利用教学资源,主动为企业技术革新和技能人才培养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每个专业与3家以上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与企业共同研究专业建设,建立了专业调研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及时调整专业设置,优化专业结构。建有稳定的校内外实习基地,校企双方共同完善学生生产实习制度,共同促进学生就业。
第二十八条 积极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逐步开展以工作任务为导向、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以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理论教学与技能训练融合贯通的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工作。
第二十九条 建立了行业、企业、学校和其他社会组织等方面共同参与的办学质量多元评价制度,形成对培养模式、培养过程、培养效果的全面评价机制。
第五章 办学质量
第三十条 学制教育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毕业生取得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达到95%以上。
第三十一条 注重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全面发展,效果显著。定期开展体育、文艺活动,在各级各类文体竞赛中获奖。学生操行考核合格率在95%以上。学生身体素质适应岗位要求,体质健康达标率在95%以上。
第三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率达95%以上。用人单位对毕业生反映良好,满意率达到85%以上。
第三十三条 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培训,学员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为企业提供在职职工培训和为促进劳动者就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良好效果,获得企业和当地政府的好评。
第三十四条 重视技能竞赛活动,为社会提供技能竞赛服务,承担过本地区技能竞赛工作。建立了技能竞赛表彰激励机制,师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技能大赛,并取得突出成绩。
第三十五条 教师为人师表,从严治教,教学改革意识和质量意识强,学生满意率高。教学改革与科学研究取得明显成效,经验和成果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与推广。教师撰写的论文、著作和编写的教材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公开出版。教师开发的课件或软件在教学中推广应用。
第三十六条 注重社会效益和师生的全面发展,多项工作在区域同类学校中起引领和示范作用。近3年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
附件2
国家级重点高级技工学校评估标准
第一章 办学方向
第一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二条 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坚持校企合作基本办学制度,培养生产、经营和服务一线的中、高级技能人才。
第三条 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以培养高级技工为主,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二章 办学条件
第四条 领导班子结构合理、分工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勤政廉洁,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开拓创新能力和科学民主、求真务实的作风,具有先进的办学理念、丰富的高技能人才培养经验。领导班子对学校长远发展有战略规划。
第五条 培养规模应达到5000人以上。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2500人,年职业培训规模2500人次以上。高级技工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50%,高级技工以上年培训量不低于1000人次。
第六条 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8万平方米(约120亩),建筑面积不少于6.5万平方米,其中一体化教学与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各种建筑、场地和设施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满足学校办学需要。
第七条 科学规划专业建设,专业设置与本区域技能人才需求相适应,高级技工常设专业不少于4个。重视特色专业和示范专业建设。
第八条 按照专业设置和教学需求配有数量充足、功能齐全的多媒体教室、一体化教室、生产实习场所及产学研结合工作场所。
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与办学层次、规模相适应,常设专业主要实习、实验设备设施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先进性,各类实习、实验设备设施形成合理梯次,利用率高。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实习、实验设备总值达2000万元以上。
第九条 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体育锻炼需要的设施设备和运动场所,运动场地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图书馆藏书不少于6万册,其中专业图书达60%以上,报刊杂志不少于120种。
第十条 师资队伍结构合理,教师素质优良,学制教育师生比1∶18以上,兼职教师不超过教师总数的1/3。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70%,其中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占25%以上。理论实习教学一体化教师达到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60%以上。
第十一条 教师学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占30%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中具有相关职业中级技能及以上职业资格的达60%以上。实习指导教师具有相关职业高级技能及以上职业资格,其中具有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或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占50%以上。
第十二条 具备稳定可靠的与办学层次、培养规模相适应的办学经费保障。办学经费(含生均经费等)不低于当地同类同层次学校标准,有专项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具备与办学层次、规模相适应的后勤服务设施。生活设备设施能够满足学生住宿和就餐等需要。
第十四条 建有开展产教结合或产学研工作的实习工厂(公司),并建有为企业、行业和社会提供信息、技术交流和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五条 校园网功能齐全、运行正常,数字化教育教学、管理与服务平台便捷高效。主要教学场所配有必要的多媒体设备,特色专业和示范专业数字化教学资源丰富。
第十六条 原则上具备3年以上高级技工学校办学资历。
第三章 学校管理
第十七条 内设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能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明确。规章制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管理和服务规范。
第十八条 重视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督导工作。学校课程设置科学,有完备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使用规范,不使用盗版教材。建立了可持续改进的教学质量管理体系。教学设备设施管理规范,完好率和使用率高。
第十九条 建立了完善的师资培养机制,有科学合理的师资培养规划和实施方案,重视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实行教师参加生产科研实践制度,专业课教师每人每两年下企业参加生产科研实践不少于两个月。年度师资培养经费不少于教职工工资总额的3%。
第二十条 设有专业教学研究机构,注重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和方法的研究。各常设专业至少有1名在当地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带头人。
第二十一条 重视发挥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教师开展教学改革和产学研活动,不断创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重视德育工作,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民行为规范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德育工作网络齐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重视学生的职业指导、心理咨询和健康教育。重视校园文化建设,校风良好,无重大违法违纪事件发生。
第二十三条 建立了科学的学生评价体系,实施过程性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全面评价学生的学业成绩、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建立了教学评价反馈体系,重视生产实习学生管理和对毕业生的跟踪调查,持续改进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实施安全管理制度,重视生产实习安全管理和文明生产教育。有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突发事件处置及时有效,无重大人身安全或设备设施责任事故。
第二十五条 行政管理科学,后勤保障有力。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合理。卫生保健和心理咨询设施和场所齐全、配有专业人员,工作开展效果好。校舍和设备设施完好,校园环境宜人。
第四章 培养模式
第二十六条 实行校企合作培养技能人才模式,不断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制度,积极探索多种有效的校企合作方式。与合作企业探索建立规范的经费保障和政策激励等机制。校企合作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和配套措施完善,保证校企合作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七条 建立了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学校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各专业建立了由合作行业、企业和学校等相关专家组成的专业指导委员会。
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和专业指导委员会制订有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开展工作,研究提供行业企业发展、高技能人才需求等信息,为学校发展、专业建设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方案制订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咨询与指导。
第二十八条 每个高级技工专业与5家以上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实行企业专家导师制度和企业专家督导教学制度。
第二十九条 坚持资源共享、互利共赢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建立了教师下企业锻炼和学生到对口企业生产实习制度,以及企业技能人才来校进修和交流制度。开展深层次校企合作,校企共同开发专业,共同建设实习基地,共同培养高技能人才等。
第三十条 各常设专业有专业建设规划。建立专业调研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市场需求变化及时调整专业设置,优化专业结构。重视专业的现代化建设,能够根据技术、工艺、材料和装备的发展及时调整课程结构和教学内容,满足企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求。
第三十一条 积极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稳步开展以工作任务为导向、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以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理论教学与技能训练融合贯通的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工作。有2个以上专业实施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
第三十二条 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形式完成教育培训任务。因材施教,制定分层次培养目标,探索弹性学制、学分制等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校园文化环境能够体现高技能人才培养特色,体现人文底蕴、企业文化,突出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职业行为习惯的培养,注重学生身心健康和职业生涯指导。
第三十四条 实行行业、企业、学校和其他社会组织等方面共同参与的办学质量多元评价制度,形成对培养模式、培养过程、培养效果的全面评价机制。
第三十五条 发挥骨干辐射作用,参与或牵头开展集团化办学,联合行业、企业及其他职业学校、培训机构等组建技工教育集团,优势互补,促进区域技工教育发展。
第五章 办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学制教育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高级技工班学生取得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达到95%以上。
第三十七条 注重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全面发展,效果显著。学生操行考核合格率在95%以上。学生身体素质适应岗位要求,体质健康达标率在95%以上。
第三十八条 近3年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5%以上。用人单位对学生反映良好,满意率达到85%以上。
第三十九条 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培训,学员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其中高级技工培训,学员取得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达到80%以上。社会培训、技能鉴定和技术服务等社会服务工作,受到政府、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界的肯定,社会满意率达到85%以上。
第四十条 重视技能竞赛活动,能够为社会提供技能竞赛服务,承担过市级以上的技能竞赛工作。建立了技能竞赛表彰激励机制,师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技能大赛,并取得优异成绩。
第四十一条 教师为人师表,从严治教,教学改革意识和质量意识强,教学水平较高,学生满意率高。近3年有20%以上教师的教科研成果、技术改造与发明、教材开发等获得部级以上奖项,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公开出版。
第四十二条 工作中努力创新创优,注重解决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重点、难点问题。在同类学校中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近3年受到地方政府和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
附件3
国家级重点技师学院评估标准
第一章 办学方向
第一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二条 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坚持校企合作基本办学制度,培养生产、服务和经营管理一线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以培养高级技工、预备技师(技师)为主,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面向职业院校开展师资培训。
学院为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承担企业技师和高级技师提升培训与研修、考核鉴定等任务,同时为高技能人才技艺传承、交流、推广和开展技术创新等活动提供服务。
第二章 办学条件
第四条 领导班子结构合理、分工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勤政廉洁,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开拓创新能力和科学民主、求真务实的作风,具有先进的办学理念、丰富的高技能人才培养经验。领导班子对学院长远发展有战略规划。
第五条 培养规模达到8000人以上。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4000人,年职业培训规模4000人次以上。高级技工、预备技师(技师)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60%,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年培训量不低于1200人次。
行业或大型企业集团举办的技师学院可以全部面向本行业(企业)开展职工学制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 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3万平方米(约200亩),建筑面积不少于12万平方米,其中一体化教学与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5万平方米。各种建筑、场地和设施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满足学院办学需要。
第七条 科学规划专业建设,专业设置与本区域技能人才需求相适应,高级技工常设专业不少于8个,预备技师常设专业不少于4个。重视特色专业和示范专业建设。
第八条 实习场所符合企业工作环境要求,布局合理,建有满足一体化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和产学研相结合的技师研修工作区。
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与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设备总值达7000万元以上。实习、实验设备设施具有先进性,具备承担企业技术研发、技术服务的功能。
第九条 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体育锻炼需要的设施设备和运动场所,体育运动场地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图书馆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藏书不少于8万册,其中专业图书达60%以上,报刊杂志不少于150种。
第十条 师资队伍结构合理,教师素质优良,学制教育师生比1∶18以上,兼职教师不超过教师总数的1/3。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70%,其中来自企业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技能人才和工程技术人员占25%以上。
第十一条 教师学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占35%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中具有高级技能及以上职业资格的达60%以上。实习指导教师具有相关职业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其中具有高级实习教师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占45%以上。
理论实习教学一体化教师达到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70%以上,其中同时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占40%以上。
第十二条 具备稳定可靠的与办学层次、培养规模相适应的办学经费保障。办学经费(含生均经费等)不低于当地同类同层次学校标准,基本建设、设备更新、师资培训和项目研发等有专项经费投入保障。
第十三条 具备与办学层次、规模相适应的后勤服务设施。生活设备设施能够满足学生住宿和就餐等需要。
第十四条 建有开展产教结合或产学研工作的实习工厂(公司),并建有为企业、行业和社会提供信息、技术交流和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五条 校园网功能齐全、运行正常,数字化教育教学、管理与服务平台便捷高效。教学场所配备先进的多媒体教学设施设备,常设专业数字化教学资源丰富。
第十六条 原则上具备3年以上技师学院的办学资历。
第三章 学院管理
第十七条 内设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能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明确。规章制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管理和服务规范。
第十八条 重视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督导工作。高技能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科学合理,教材使用规范,不使用盗版教材。建立了可持续改进的教学质量管理体系,教学设备设施管理规范,完好率和使用率高。
第十九条 建立了完善的师资培养机制,有科学合理的师资培养规划和实施方案,重视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实行教师参加生产科研实践制度,专业课教师每人每两年下企业参加生产科研实践不少于两个月。年度师资培养经费不少于学校教职工工资总额的3%。
第二十条 设有专业教学研究机构,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和方法研究成果突出。各常设专业有在当地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带头人。建有技能大师工作室,营造传承技艺的良好环境。
第二十一条 重视发挥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教师开展教学改革和产学研活动,不断创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重视德育工作,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民行为规范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德育工作网络齐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重视学生的职业指导、心理咨询和健康教育。重视校园文化建设,校风良好,无重大违法违纪事件发生。
第二十三条 建立了科学的学生评价体系,实施过程性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全面评价学生的学业成绩、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建立了教学评价反馈体系,重视生产实习学生管理和对毕业生的跟踪调查,持续改进学院的教育教学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实行安全责任制度,重视生产实习安全管理和文明生产教育。有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处置突发事件及时有效,无重大人身安全或设备设施责任事故。
第二十五条 行政管理科学,后勤保障有力。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合理。卫生保健和心理咨询设施和场所齐全、配有专业人员,工作开展效果好。校舍和设备设施完好,校园环境宜人。
第四章 培养模式
第二十六条 实行校企合作培养技能人才模式,不断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制度,积极探索多种有效的校企合作方式。形成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学校主动为行业企业服务、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校企合作办学体制、机制。
第二十七条 校企合作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学校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能够充分发挥指导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及时调整学院发展方向和规划的作用。
由行业、企业和学院等专家组成的专业指导委员会,能够定期开展工作,沟通行业企业发展和高技能人才需求等信息,指导专业发展,制定专业建设规划。
第二十八条 开展深层次校企合作,与企业合作共同进行专业开发,共同制定高技能人才培养方案,共同承担技能人才培养和技师、高级技师的研修、培训任务,共同建立实训基地,共同进行师资培养,共同进行产品研发、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
第二十九条 每个预备技师(技师)和高级技工专业与5家以上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实行企业专家导师制度和企业专家督导教学制度。
第三十条 不断提升专业建设水平。建立了专业调研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市场需求变化及时调整专业设置,优化专业结构。重视专业的现代化建设,能够根据技术、工艺、材料和装备的发展及时调整课程结构和教学内容,适应企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求。积极建设体现区域文化或民族文化的稀缺专业,传承和拓展传统技能技艺。
第三十一条 积极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稳步开展以工作任务为导向、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以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理论教学与技能训练融合贯通的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工作。有4个以上专业实施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
第三十二条 主动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针对职业特点、需求和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积极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在规范化培养的基础上,探索特色鲜明的个性化培养机制,努力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
第三十三条 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形式完成教育培训任务。因材施教,制定分层次培养目标,探索弹性学制、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校园文化环境能够体现高技能人才培养特色,体现人文底蕴、企业文化,突出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职业行为习惯的培养,注重学生身心健康和职业生涯指导。
第三十五条 重视国际职业标准、人才选拔机制和成长规律的研究,积极开展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师资培训或人才培养项目合作、交流活动,推动技能人才的培养标准、培养途径和培养机制等与国际接轨。
第三十六条 实行行业、企业、学校和其他社会组织等方面共同参与的办学质量多元评价制度,形成对培养模式、培养过程、培养效果的全面评价机制。
第三十七条 发挥骨干辐射作用,参与或牵头开展集团化办学,联合行业、企业及其他职业学校、培训机构等组建技工教育集团,优势互补,促进区域技工教育发展。
第五章 办学质量
第三十八条 学制教育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生取得预备技师(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达到80%以上,高级技工班毕业生取得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达到95%以上。
第三十九条 注重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全面发展,效果显著。学生操行考核合格率在95%以上。学生身体素质适应岗位要求,体质健康达标率在95%以上。
第四十条 近3年毕业生就业率达98%以上。用人单位对毕业生反映良好,满意率达85%以上。
第四十一条 承担的各类职业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班学员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达80%以上,高级技工培训班学员取得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达95%以上。为企业提供的在职职工培训和面向全体劳动者开展的终身职业培训,取得显著成绩,获得企业、劳动者、当地政府的好评,社会满意率达90%以上。
第四十二条 重视技能竞赛活动,能够为社会提供技能竞赛服务,承担过省级以上的技能竞赛工作。建立了技能竞赛的表彰激励机制,师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技能大赛,并取得优异成绩。
第四十三条 教师为人师表,从严治教,教学改革意识和质量意识强,教学水平普遍较高,学生满意率高。近3年有20%以上教师的教科研成果、技术改造与发明、教材开发等获得部级以上奖项,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公开出版。在参与企业的技术研究、开发、推广、服务中有明显成果或效益。
第四十四条 工作中努力创新创优,注重解决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重点、难点问题。在同类院校中起示范和引领作用,近3年受到地方政府和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