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财政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财政、税收、金融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财税发展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和执行州与县级相关企业的有关分配政策,拟订和执行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拟订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调研金融发展重大问题,及时向州委、州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二)拟订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完善州对下级财政管理体制,拟订财政转移支付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州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州政府委托,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及其调整与执行情况。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拟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
海北藏族自治州财政局
(五)负责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承担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政府采购制度,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监督指导财政性资金评审工作。
(六)监督执行地方相关税收法规规章,提出完善税制、执行税收政策的建议。
(七)负责州本级财政公共支出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制定全州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八)负责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费保障工作,保证政府运转及维护社会稳定支出需要。
(九)负责财政支农扶贫资金管理工作。
(十)负责办理和监督州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国家和省州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监督执行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监督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社会保障的预决算草案。
(十二)拟订并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十三)负责预算综合绩效管理工作,拟订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与标准体系。组织开展绩效考评工作。
(十四)拟定和执行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负责政府性债务管理,办理财政领域的涉外财务。
(十五)负责管理全州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工作信息化建设;负责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工作。
(十六)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七)负责建立金融工作联系协调机制。建立与金融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机制;建立与州内外金融机构的联系与合作机制;推动当地金融工作。
(十八)负责推动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引导、协调金融机构搞好合理布局和金融服务工作;引导、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机构来州投资和发展;培育和发展地方创新类金融组织;引导、协调金融机构在偏远区域特别是金融服务空白区设立网点;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机构的考评,拟订并实施对金融机构的激励措施;指导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推动企业直接融资工作;组织金融人才引进和培训工作。
(十九)促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协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动金融生态安全区建设;强化金融法治环境建设;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完善金融监管机制,维护金融稳定。
(二十)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等机构及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属地金融机构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
(二十一)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政务协调、保密、信访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办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财务监管、国有资产管理、统计、职工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重要工作的督查督办。
(二)预算科。提出全州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建议;拟订预算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编制年度全州和州本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及预算调整方案,提出州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承担州级部门预算编制、批复、调整工作;提出州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负责省对州转移支付补助分配,负责清理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承担州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提出编制年度预算的政策性措施和建议;指导县、乡财政预算管理和改革。
负责建立财政综合绩效管理机制和预算综合绩效评价体系;制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体系;负责财政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州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监督指导县、乡综合绩效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规章制度;牵头编制全州和州级年度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牵头政府性债务“借、用、还”管理监督;牵头政府性债务的规模控制、统计分析和风险防控;牵头全州政府性债券资金项目安排;承担政府性融资平台债务的监督管理;对州以下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
(三)国库科(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牌子)。组织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负责总预算会计制度实施和核算工作;办理预算资金收支核算划拨;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分析、预测财政收支执行情况;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负责编制财政总决算,审核批复部门决算;负责试编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拟订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建议;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承担财政票据的领购、核销管理工作;拟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受理和处理政府采购的行政复议、投诉;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政府采购的信息化管理。
(四)行政事业科。承担行政、宣传、文化、旅游、科技、教育、体育、政法方面的部门预算管理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等有关工作;负责制定全州行政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和支出政策;拟定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分管部门预算执行,拟定财政支持科教文事业改革与发展相关政策;制定分管部门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监督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和绩效考核;负责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核、发放等;承担执法机关统一着装管理工作;承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五)经济建设科。承担交通、自然资源、建设、发改、工业商务、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部门预算管理执行工作;拟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州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环境资源、节能减排生产性投资和商贸流通等专项资金;监督管理项目实施中资金的使用情况;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管理工作;管理政策性财政补贴基金专户;监督指导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指导财政性投资审核中心对政府性投资项目概(预)决算审核;承担地方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改组中涉及的有关工作;提出支持地方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建议;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拟订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报告制度;承担区域协调发展和用于企业发展专项资(基)金的管理工作。
(六)农牧财务科。承担州级农牧业、林业、水利、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算管理执行工作;拟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负责拟定州本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行业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财政支农扶贫专项资金,提出州本级年度财政支农扶贫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支农扶贫项目,对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实施监管。
(七)社会保障科。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管理执行工作;拟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方面管理财政社会保障等支出;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实施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承担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政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公立医院财务核算的监督,对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情况开展绩效考核;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收工作;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
(八)监督检查科(挂条法税政科牌子)。起草有关财政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拟订财政监督检查的制度、办法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监督财税法规、政策落实的执行情况;负责财政法制宣传教育、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的绩效监督检查;开展会计监督检查,依法惩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预算编审和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和财政内部风险防制执行;组织税制、税收、税源和财税监督调研,推进税收制度改革和财税管理政策建议。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使用制度和收入政策;负责全州会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内部控制规范;承担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工作;组织会计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和再教育;组织实施会计信息化标准;组织实施会计职称考试工作。
(九)金融科。参与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考评,拟订并组织实施对金融机构的激励措施;协助推动全州普惠金融发展,衔接申报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落实各项金融补贴政策等工作;引进和培育相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机构,引导其合理布局、协调发展;指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改革、创新、发展;协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整顿和规范地方金融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各种非法金融活动;承担全州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典当、融资租赁公司等的初审批、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加强对县级地方金融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加强海北州国有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监管;指导和推动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工作,加强企业上市挂牌辅导和培育。
行政编制
州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2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今后“退一减一”,只减不增。州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现任领导
海北藏族自治州财政局局长:景占旭
海北藏族自治州财政局副局长:克成林、韩智德、李肖楠、闫彬彬、马祁林
海北藏族自治州财政局副调研员:邓琪
其他事项
本规定由州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州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所获荣誉
2021年9月,被授予全国“节约型机关”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