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消防工作考核办法(2013年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
考 核 办 法 的 通 知
国办发〔201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2月26日
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公安部牵头,会同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安全监管总局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组每年4月底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国务院。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
第七条 考核工作组结合每年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国务院的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考核工作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公安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第九条 经国务院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中央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附件
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考核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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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预防(30分) |
消防安全源头管控 | 7分 |
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2分) |
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行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4分) | |||
相关部门严格落实消防产品监管职责。(1分) | |||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 7分 |
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2分) | |
制订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规划,督促落实整改措施。(1分) | |||
地方各级政府按时限决定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事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3分) | |||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完善,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1分) | |||
火灾高危单位监管 | 3分 |
省级政府制定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界定范围、消防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1分) | |
火灾高危单位按要求开展消防安全评估。(2分) | |||
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管理 | 3分 |
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2分) | |
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性能及施工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中有关消防安全要求。(1分) | |||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 10分 |
制订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规划或年度计划。(2分) | |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2分) | |||
新闻媒体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1分) | |||
中小学、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1分) | |||
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2分) | |||
开展各行业、各领域的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2分) | |||
消防安全基础(30分) |
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 4分 |
针对本地消防安全突出问题,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技术标准。(2分) |
直辖市、省会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制定并执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或规定。(2分) | |||
消防科研和信息化 | 5分 |
省、市两级政府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当地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2分) | |
按规划完成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任务。(3分) | |||
公共消防设施 | 6分 |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建制镇科学编制并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2分) | |
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符合国家标准,定期维护保养,能够正常使用。(4分) | |||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 5分 |
省级政府制定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1分) | |
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3分) | |||
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项保障。(1分) |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 4分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严格。(2分) |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2分) | |||
灭火应急救援 | 6分 |
按要求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1分) | |
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健全,预案完善,定期演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充足。(2分) | |||
消防装备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1分) | |||
消防训练基地和消防特勤力量建设达标。(2分) | |||
消防安全责任(40分) |
政府领导 责任 |
14分 |
地方各级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3分) |
地方各级政府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2分) | |||
地方各级政府定期督导检查消防工作,每年向上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地消防工作情况。(3分) | |||
地方各级政府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把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2分) | |||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3分) | |||
建立并落实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奖励制度。(1分) | |||
部门监管 责任 |
12分 |
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制度健全、措施有力。(2分) | |
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5分) | |||
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2分) | |||
公安机关每半年向本级政府报告消防安全形势,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3分) | |||
单位主体 责任 |
5分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达标。(1分) |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3分) |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责任人、管理人、消防管理员职责明确,责任落实。(1分) | |||
经费保障 | 5分 |
地方各级政府保障本地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4分) | |
省级财政对贫困地区消防事业发展给予一定的支持。(1分) | |||
责任追究 | 4分 |
建立并严格实施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4分) | |
备注 |
1.每发生一起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扣2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