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将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01年27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01〕9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山海关列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冀政〔2000〕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二、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位于华北地区北部,1989年,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山海关于公元1381年建城,自古即为我国的军事重镇。现山海关关城较完整地保留了明清时期形成的历史风貌,东西罗城、南北翼城、威远城、宁海城等大量文物古迹保存完好,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万里长城——山海关”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三、秦皇岛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做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山海关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认真编制和完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在充分研究城市发展历史和传统风貌基础上,正确处理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明确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划定历史街区和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你省和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国 务 院
二○○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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