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统筹整合使用项目资金支持乡村振兴管理办法

联合创作 · 2022-06-15 11: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州委、州政府总体安排,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6〕123号)、青海省财政厅等12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青财农字〔2021〕1790号)、青海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农字〔2021〕821号),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统筹整合资金规范安全。各县人民政府作为乡村振兴统筹整合使用项目资金实施主体,整合工作要坚持民主科学决策、规范程序、阳光操作,全面落实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责任。

第三条 坚持统筹整合资金精准使用。各县人民政府要依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统筹整合使用的项目资金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紧密挂钩,确保整合资金精确使用。

第二章  整合范围

第四条 支持乡村振兴统筹整合使用项目资金包括对口援建资金、财政涉农资金、社会帮扶资金、草原生态奖补、通过政府性融资平台取得的涉农贷款。具体包括:

中央资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包含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支持适度规模经营、有机肥替代、农机深耕深松、良种良法、产业乡村强县示范行动、现代农业产业园)、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包含森林资源管护和相关试点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部分)、农村环境整治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农村危房改造部分)、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不包含对农牧民的直接补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轮作休耕、长江禁捕)、 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含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水安全保障工程、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

省级资金: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不包含项目管理费及对个人的直接补贴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包含农牧民的直接补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包含森林资源管护和相关试点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资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资金、高原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资金、农牧民居住条件改善资金、厕所革命奖补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不包含农牧民的直接补贴)、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积极争取到省级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资金。

州县资金:州县财政配套的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不包含项目管理费及对个人的直接补贴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包含农牧民的直接补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包含森林资源管护和相关试点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资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资金、高原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资金、农牧民居住条件改善资金、厕所革命奖补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不包含农民的直接补贴)、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援青涉农资金、通过政府性融资平台取得的涉农贷款。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五条 支持乡村振兴统筹整合使用项目资金应优先保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需求,兼顾其他目标任务,主要包括:

(一)可以按规定将整合资金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垃圾污水治理等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整合资金范围内打 通,统筹安排使用。

(二)各县人民政府要将支持产业发展摆在优先位置、发展壮大脱贫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水利、交通、农产品仓储保鲜等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

(三)各县人民政府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或实施方案统筹整合使用项目资金。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各县在收到省级财政资金后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七条 县级实施单位要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启动时,可预拨部分启动资金,预拨比例根据合同约定或视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按照项目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八条 统筹整合使用资金涉及中央、省级直达资金,直达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切块、省级细化、备案同意、快速直达”的总体原则,县级财政部门接到直达资金后,加快资金分配,及时细化到具体单位,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

第九条 补助类项目各县要做到提前申报、审批工作,资金下达后及时下拨资金进行实施。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管

第十条 加强产业发展项目过程管理,完善防范和处置风险的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 县级要充分发挥资金引导作用,规范整合资金支付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精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整合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十二条 县级应当加强资金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强化资金使用跟踪。全面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切实加强整合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强化整合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各县要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转结余的整合资金,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 各县人民政府对整合资金监管负主体责任,加强对分配到本县的整合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以上或者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政府采购意向。预算单位可就单个政府采购项目逐个公开,也可一次公开一定时限内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

第十六条 各县要全面落实公开公示制度,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乡、村两级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及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县级下达资金后10日内,对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补助标准等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示栏或以广播、手机信息等形式公告公示;项目竣工后10日内,对项目完成情况公告公示。

第十八条 州、县行业部门按照各县整合资金方案,加强对分配到本行业的整合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州县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审计部门等做好整合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县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报送州财政局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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