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体育学院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首都体育学院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首都体育学院;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层次:本科,研究生;办学类型:普通公办高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首都体育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校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11号;办学地点:校本部、北校区、凤凰岭校区。
2022级体育教育专业、体能训练专业、运动训练专业的新生第一学年度在学校凤凰岭校区就读,其他专业的新生在校本部就读。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七条 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是本科招生工作的实施机构,负责处理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纪委监察办公室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办学条件,编制并报送招生来源计划。招生计划及专业报考要求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条 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学校在上级核定的招生计划数中预留不超过总数的1%,用于平衡各省(区、市)生源质量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规则
(一)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二)专业分配原则
对政策加分实行调档及进专业均加分的原则。
1.体育教育专业、体能训练专业、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休闲体育专业、体育旅游专业、冰雪运动专业
考生须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及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体育专业考试。在文化和体育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体育类专业本科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下,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不设专业级差:
(1)北京市考生
体育教育专业、体能训练专业、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按照体育成绩择优录取,体育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的考生;休闲体育专业、体育旅游专业、冰雪运动专业按照文化成绩择优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体育成绩高的考生。若体育成绩及文化成绩均相同,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录取单科成绩高者。
(2)京外省(区、市)考生
根据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体育类专业投档方式,按照体育成绩择优录取。体育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考试成绩高的考生。若文化成绩相同,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录取单科成绩高者。
2. 新闻学专业、体育经济与管理专业、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运动康复专业、运动人体科学专业、电子竞技运动与管理专业
考生须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进档考生以文化成绩和专业志愿为录取依据,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不设专业级差。同分情况下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录取单科成绩高者。
(三)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必须符合其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已经公布的学校2022年各招生专业对学生选考科目范围的要求。
(四)“双培计划”、“外培计划”相关专业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教育考试院相关要求录取。
(五)特殊类型招生的录取规则
1.舞蹈表演专业
考生须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及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舞蹈学类统考。在文化成绩和舞蹈学类统考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的情况下,按舞蹈学类统考成绩择优录取。舞蹈学类统考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考试成绩高的考生。若文化成绩相同,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录取单科成绩高者。
2.运动训练专业、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
(1)首都体育学院分别确定文化成绩录取控制线和体育专项成绩录取控制线,并根据生源情况和专业需求分项目制定招生计划。项目之间的录取分数不可进行横向比较。在文化成绩和体育专项成绩达到学校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根据考生的文化成绩(折合百分制后)和体育专项成绩3:7的比例进行综合评价,计算考生录取综合分〔综合分=(文化成绩/6)×30% + 体育专项成绩×70%〕,依据上线考生填报的志愿梯次顺序,按照综合分由高到低,分项目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如未完成招生计划,再录取第二志愿。
(2)足球项目的非守门员与守门员,按照考生实际情况分别录取;篮球、排球(不含自由人)、冰球项目按照性别分别录取。
(3)对持有一级运动员等级称号证书的考生,可在学校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30分录取;对持有运动健将技术等级称号证书的考生,可在学校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50分录取。
(4)考生若已报名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志愿并被录取,不得放弃录取资格,同时不再参加普通高考及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
(七)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以完成招生计划。
对达到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的考生,将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随机录取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录取。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一)首都体育学院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
(二)在京招生的“外培计划”专业,外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110分。
(三)体检要求
1.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2.有生理缺陷、面部畸形、斜视、严重口吃及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黑色素痣等情形之一者,及肢体残疾者,体育教育专业、体能训练专业、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休闲体育专业、体育旅游专业、冰雪运动专业、运动训练专业、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新闻学专业、舞蹈表演专业均不予录取。
3.对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者,体育教育专业、运动康复专业、运动人体科学专业、运动训练专业、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均不予录取。
4.体育教育专业、体能训练专业、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休闲体育专业、体育旅游专业、冰雪运动专业、舞蹈表演专业身高要求:男生不得低于1.70米,女生不得低于1.60米。
5.体育教育专业考生须符合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教人〔2001〕49号)文件有关规定。
(四)其它要求
首都体育学院体育教育专业属于师范专业,根据《北京市关于加强和改进师范生培养与管理的意见》(京教人〔2016〕22号)、《北京市拓展中小学教师来源的行动计划(2018-2022年)》(京教人〔2018〕2号)、《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京教人〔2019〕11号)等文件规定,体育教育专业公费师范生“由市财政承担其在校期间(规定学制年限)学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公费师范生入学前与学校和本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承诺毕业后从事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含教育行政及相关部门审批注册的中等及中等以下的学历教育机构)满5年以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到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工作的公费师范生,应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至少1年。鼓励公费师范毕业生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公费师范生违反教育协议的须退还在校期间享受的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用(含免缴的学费、取得的生活补助等),具体标准参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 经上级物价管理部门批准,首都体育学院学费标准为:体育教育专业(师范)免收学费,舞蹈表演专业每生每学年10000元,其他专业为每生每学年4200元;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50元-1200元不等。以上学费和住宿费为2021年标准,如2022年上级物价管理部门发布新标准则按新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 首都体育学院对2022年入校的学习成绩、专业成绩及综合素质优秀的本科新生给予学费减免。
第十五条 资助政策按照《北京市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京教财〔2020〕22号)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经由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审核通过并被学校确认录取的本科考生,将发放由校长签发并盖有首都体育学院公章的新生录取通知书,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来校报到。新生入学后,首都体育学院将对其进行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徇私舞弊行为者,学校将立即取消其学籍并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联系方式
首都体育学院网址:https://www.cupes.edu.cn
招生办公室网址:https://zs.cupes.edu.cn
招生办公室微信公众号:首都体育学院招生办公室
招生办公室邮箱:zs@cupes.edu.cn
招生办公室电话:010-82090776,82099026
招生监察办公室电话:010-82099015
第十八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招生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对于各种媒体平台公布的学校招生章程,若有不一致,以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和学校本科招生网公布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首都体育学院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