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授予浙江省嘉善县公安局等7个单位荣誉称号的决定(2005年29号)
国务院关于授予浙江省嘉善县公安局
等7个单位荣誉称号的决定
国发〔2005〕 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维护好本世纪头20年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稳定的要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政治坚定、忠于职守、勇于奉献、有坚强战斗力的先进模范集体,浙江省嘉善县公安局等7个单位是其中的突出代表。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国务院决定,授予浙江省嘉善县公安局“模范公安局”荣誉称号;授予福建省石狮市公安局凤里派出所、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墙子派出所“人民满意的派出所”荣誉称号;授予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特别能战斗刑警队”荣誉称号;授予云南省临沧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模范禁毒支队”荣誉称号;授予河南省济源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五大队“人民满意的交巡警队”荣誉称号;授予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罗湖边防检查站五队“模范边防检查队”荣誉称号。
国务院希望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发挥模范表率作用,不断取得新的成绩。国务院号召全国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以先进模范集体为榜样,学习他们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学习他们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职业操守,学习他们立足本职、顽强拼搏、无私奉献的高尚风格,学习他们锐意进取、争创一流的奋斗精神,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执法为民,从严治警,艰苦奋斗,开拓创新,不断提高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为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国 务 院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