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联合创作 · 2024-08-15 12:19

第一章总则

院校全称: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国标代码:10849 

学校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学苑路26号 

招生层次:专科 

办学类型:公办高职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证书种类:颁发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机构,招生与就业处招生工作办公室为办事机构,纪委办公室、执纪审查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过程。  

  

第三章招生计划 

学校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计划数为准。  

  

第四章录取规则 

录取工作采用远程网上录取的方式,按考生学业成绩、专业技能等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1.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2.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

3.具体录取办法:

对所有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总分(含照顾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如投档分相同:

中职职教高考专科第一批次:先按照技能分从高到低排序,如技能分相同,再按照数学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文理类模式:文科先按照语文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如语文成绩相同再按照数学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理科先按照数学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如数学成绩相同再按照语文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3+3”模式:先按照数学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如数学成绩相同再按照语文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3+1+2”模式:首选科目为物理时,先按照数学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如数学成绩相同再按照物理成绩从高到低排序;首选科目为历史时,先按照语文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如语文成绩相同再按照历史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艺术类专业(所有安排艺术专业计划省份):先按照文化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如文化总分相同再按照语文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如以上排序仍相同,则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依次按照处分信息、体质健康测试平均得分、荣誉奖励等信息排序。

根据进档考生排序结果,逐个按考生专业志愿录取。如考生所填第一专业已经录满,则顺序考虑该考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该考生录取完毕,顺序录取后面其他考生,直至我校在该批次招生总计划录满为止。

内蒙古普通类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4.中职职教高考专科第二批次录取办法:

我校不要求参加中职职教高考专科第二批次录取的考生参加文化统考、技能考试。

我校根据考生的投档总分、各项表现或成绩择优排序录取,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计算机匹配出最终录取结果。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优先录取:

(1)中职阶段获校级及以上表彰;

(2)具有人保部门签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章其他 

在校生教学培养的外语语种为英语,开设日语选修课。

按学年度收取学费、住宿费:(苏价费[2014]136号、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 

1.学费:管理服务类专业4700元/年、工科专业5300元/年、艺术类专业6800元/年。

2.住宿费:新生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根据公寓条件收费800~1200元/年。 

奖、助、贷政策:

1.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凭录取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到当地资助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最高可贷12000元/人.年,如所在地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的,可来校报到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2.我校视家庭经济贫困状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给特困生发放补助,解决生活困难。校内设立多个勤工助学岗位,鼓励学生自食其力,解决生活困难。

3.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后可申请国家助学金,最高4300元/人.年。

4.在校学生可参加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企业奖学金等的评定。

5.30%的在校学生可获得校级奖学金,最高2000元/年。

6.评定为建档立卡及五大类特困家庭的新生当年可享受最高4300元/人.年的国家助学金,同时符合减免学费条件的建档立卡生可以申请减免学费。

联系方式:电话:0516-83889021、83888688、83996351

招生网址:http://zsb.jsviat.edu.cn/

招生QQ群:788676111

招生微信号:jsjzizs

学校微信号:jsjzi0516 

  

第六章附则 

1.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提前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逾期不报到且未请假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2.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进行体格复检和入学资格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者,经调查属实,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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