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类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24号)

联合创作 · 2003-02-21 00:00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类

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林护发〔200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麝是具有极高药用价值和重要生态、科研价值的物种,雄麝香囊(麝香)是传统中药的重要原料。为保护好该物种资源,长期以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关心重视下,在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建立麝自然保护区,开展麝资源及其栖息地调查,鼓励麝人工繁育,支持麝繁育技术研究和基因保存,严厉打击盗猎麝、走私麝香的犯罪活动,并将保护麝资源优先列入林业重点建设工程,以促进其不断增长。然而,由于市场的巨大需求和价格的极大诱惑,非法盗猎麝活动一直十分猖獗,擅自收购天然麝香问题严重,麝栖息地不断遭受破坏,资源状况急剧恶化。截止到目前,我国麝类资源总量已不足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5%,且基本为零散的“岛屿”状分布,其中原麝和黑麝已濒于灭绝。

为从根本上扭转我国麝资源危机的严峻形势,经国务院批准,我局于2003年2月21日发布第7号令,将麝科麝属所有种由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调整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全面加强麝资源保护。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为切实促进麝资源的恢复与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麝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面禁止猎捕麝和收购麝香的行为,中药生产所需天然麝香全部从现有库存或人工繁殖所获天然麝香中解决。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等特殊情况,确需从野外捕捉麝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报我局审批。

二、调查核实天然麝香库存、生产利用和麝养殖等基本情况,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林业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本区域内天然麝香库存情况、利用天然麝香生产情况、有关产品情况和麝养殖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调查,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本区域加强监督管理的措施特别是对库存天然麝香,经核实后还必须逐一登记造册,确定保管点、责任单位,并制定共同监管措施。各省林业主管部门要于2003年6月1日前将调查结果和强化监督管理措施上报我局。我局将指派专人对各地核查及监管情况进行抽查。

三、禁止将天然麝香用于除药用以外的其他商品的生产,加强对利用库存及人工繁育来源的天然麝香制药的管理。因生产重要药品需要利用库存的或人工繁育来源的天然麝香的,必须由生产企业提出申请,说明药品种类、生产计划和需要天然麝香的数量及来源,并附国家药品生产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报我局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凭批准文件在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批准的数量启用库存天然麝香或调运人工繁育来源的天然麝香,并按批准的药品种类、数量进行投料生产。同时,对其天然麝香库存量进行核减,直至核销完毕。进出口含天然麝香的产品,必须严格按国家法律规定报我局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经营利用天然麝香生产药品和进出口天然麝香产品。

四、6月1日前,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麝养殖单位重新审核发放《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各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将麝养殖单位原《驯养繁殖许可证》依法注销,并切实加强对麝养殖的指导监督和规范管理,促进麝养殖能力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以推动我国麝资源的增长和争取国际社会的认可。

五、加大执法力度,促进麝资源发展。将麝调整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是国务院为扭转我国麝资源面临的危机状况,从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中医药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此要切实提高认识,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全面加强麝资源保护管理,对违法盗猎、破坏麝栖息地、收购天然麝香和擅自生产、经营、进出口、运输含天然麝香产品等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惩处,并结合林业六大工程建设,大力恢复和改善麝栖息地,积极支持麝人工繁育技术和天然麝香代用品研究,发展麝放养基地,促进麝资源的快速增长。

特此通知。

林 业 局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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